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現場直播
:::

法規修訂資訊

回上一頁 下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6月19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90059085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暨所屬相關附件內容如附件,自公告日實施。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6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90138600號函暨本作業程序第7條。
公 告 事 項: 一、為提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個人資料之便利性,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信投顧事業)得自行驗證其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分並確認其委託意旨,修正本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暨所屬相關附件內容。
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投信投顧事業採自行驗證方式申請:明定投信投顧事業受其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委託人)單次委託授權查詢其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等個人資料,得採自行驗證方式申請,惟應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人員等適格員工辦理自行驗證作業,驗證委託人之身分並確認其委託意旨無誤,以提高自行驗證之公信力。
爰修正本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三項。
(二)明定委託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明定委託人為不同身分態樣時,各應出示不同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供公證人公證或認證,或供投信投顧事業自行驗證,爰新增本作業程序第三條內容。
(三)增訂投信投顧事業採自行驗證應檢具之文件:明定投信投顧事業採自行驗證方式申請,經驗證無誤後,應出具切結書,並加蓋公司及代表人等印鑑、內部稽核主管或法令遵循主管等簽名及加蓋印鑑。
另區分以「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及「投信投顧事業自行驗證」等不同驗證方式時,所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其他相關文件,並酌予調整文字,爰修訂本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附件2、附件3、附件3-1等部分文字,並增訂附件4、附件5、附件5-1及附件7。
二、投信投顧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鼓勵採用網際網路方式提出查詢資料之申請,申請人可經由網際網路聯結至本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用之「投資人個人資料綜合查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s:// investor.twse.com.tw/)。
無法透過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查詢之未成年人,鼓勵以授權投信投顧事業採「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或「投信投顧事業自行驗證」等方式,向本中心申請查詢。

附   件:

文件下載OpenDocument格式
10900590851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