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9月30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900646561號 |
主 旨: | 修正「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5條如附件,自明(110)年1月1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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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第8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9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678號函。 | ||||
公 告 事 項: |
一、為提升認購(售)權證報價穩定度之重要性,增加權證發行人各項評等指標之鑑別力,爰修正旨揭規章,其重點如下: (一)將造市品質之「每日之兩週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隱含波動率標準差」指標之權重調升為30%,週轉率指標之權重調降為30。 (二)將造市品質之「每日最佳一檔委託買進與賣出價差比」指標設定下限為0.5%;並將「每日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金額」指標設定上限為50萬元。 (三)擴大評等採樣範圍,新增納入價外超過20%但發行人最佳一檔委託買進價格大於或等於0.6元之權證。 (四)修正評等方式,改以評等指標加權總分數作為分級標準,並增訂A、B級發行人之「每日之兩週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隱含波動率標準差」指標之最低標準。 二、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電腦系統建置時程,爰自明(110)年1月1日起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依修正後之評等方式,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計算其該季各項指標加權分數,有關修正後評等等級之獎勵與處罰措施,自明(110)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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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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