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1月08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100050268號 |
主 旨: |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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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處理程序)第17條,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48912號函同意核備。 | ||||
公 告 事 項: |
一、為使重大訊息相關規範更臻周全,爰修正旨揭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上櫃公司向外界及媒體說明之內容與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主要內容不一致,造成投資人誤解;或說明之內容帶有誇耀性、類似廣告宣傳,或提供尚未確定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而有損及投資大眾權益之虞,爰於第3條第2項增訂相關規範。 (二)另公司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法人說明會相同性質之說明會時,不論說明會名稱為何,只要實質上為法人說明會性質,均應依第4條第1項第12款或第5條第1項第23款發布重大訊息周知市場,並依第8條第1、4項規定辦理相關資訊揭露,為避免因不同說明會名稱產生實務運作之困擾,爰對上開條文酌為文字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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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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