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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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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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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4月12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1000557121號
主   旨: 公告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下稱審查準則)等5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其相關書件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   據: 本中心審查準則第40條等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811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旨揭規章修正內容,摘陳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強化對第一上櫃公司之審查及監理機制,規範第一上櫃公司董事會之臺籍董事須過半且臺籍獨立董事至少2席,以及未合規時之處置,並延長第一上櫃申請公司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協助法令遵循之期間為上櫃掛牌日起至其後3個會計年度止,爰增修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與第14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第1項第19款、第12條之1第1項第22款。
(二)為提升主辦推薦證券商協助第一上櫃公司法令遵循之職責及範圍,爰增修「主辦推薦證券商受託協助第一上櫃公司遵循我國法令暨本中心上櫃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部分條文。
(三)配合前揭規章,爰相應修正「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下稱作業程序)及「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等2項規章部分條文。
二、另併同修正審查準則附表一、作業程序相關附件及外國發行人申請上櫃應檢附律師、推薦證券商填製之相關檢查表。
三、為給予公司足夠之調整因應時間,公告時第一上櫃公司臺籍董事及臺籍獨立董事員額數未符合上開規定者,如其董事或獨立董事任期未屆滿者,得自董事會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
另第一上櫃公司董事會於今(110)年任期屆滿改選,如其受理提名董事或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期間之始日早於本公告日者,得自今(110)年選任之董事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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