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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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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1月28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100519521號
主   旨: 公告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等4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63條規定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11)年1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1310491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符合證券商對瞭解客戶評估作業之實務運作需求,爰修正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51條及「興櫃戰略新板股票風險預告書(範例)」第五點規定,將委託買進戰略新板股票之自然人投資人資格條件之一由「淨資產」達1千萬,調整為1千萬以上之「財力證明」。
二、另併同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編號CA-18280)」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編號CA-68220)」等規章。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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