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9月08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100663901號 |
主 旨: | 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部分條文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第10條條文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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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5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142882號函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92條。 | ||||
公 告 事 項: |
配合民法第205條及受益憑證停止買賣等相關規章之修正,暨配合實務作業調整恢復融資融券交易之審核及恢復時點,爰修正旨揭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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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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