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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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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100703781號
主   旨: 公告修正「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第6條及第7條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第8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1月8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548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尊重權證市場商品發展之多元性,考量發行人因差異化發行策略可能被評等為E級而須退場,然其非無心經營權證業務或造市品質不佳,爰修正旨揭規章,其重點如下: (一)原E級發行人一年內不得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處罰措施,修正為於次一季調降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40%之發行額度。
(二)另增訂E級發行人倘發生報價系統異常次數累計達五點(含)以上,或違反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等規定累計達二次(含)以上者,於次一季再調降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30%之發行額度。
二、111年第4季起經評等為E級之發行人開始適用。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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