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法規修訂資訊

回上一頁 下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1104006561號
主   旨: 公告其他符合本中心所定條件之人民幣計價普通公司債發行人資格。
依   據: 一、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3條第10款。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5865號令。
公 告 事 項: 一、大陸地區註冊法人符合下列條件且提供其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募集與發行當次有價證券之證明文件者,得在臺發行僅售予專業投資人之人民幣計價普通公司債: (一)大陸地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該等銀行之海外分行或子行。
(二)臺灣金融機構於大陸地區設立之子行。
(三)發行人註冊於大陸地區且為股票已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本中心掛牌交易者【以下簡稱上市(櫃)公司】之從屬公司,並已編列於上市(櫃)公司最近一期之合併財務報表中。
二、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本中心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證櫃債字第1070008473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