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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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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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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7月19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80059164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下稱興櫃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增訂附件七「興櫃股票暫停櫃檯買賣申請書」及附件八「興櫃股票恢復櫃檯買賣申請書」,前揭修正條文及規章附件之施行日期,依公告事項二辦理。
依   據: 本中心興櫃審查準則第50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7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130342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旨揭規章修正內容,摘陳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興櫃股票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考量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得使交易時間內發生或公告之重大訊息具充分時間廣泛公開,降低資訊不對稱情事並提供投資人訊息消化時間,爰參照現行上櫃公司相關規範,增訂第六章「櫃檯買賣之暫停及恢復」(包括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規定),並配合修正第34條重大訊息及第47條違規處理相關規定。
(二)修正重大訊息申報等規定: 1、修正重大訊息申報期限規定,且併同資訊申報及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部分項目之申報(辦理)期限規定:為給予興櫃公司投資人有更充裕之時間消化重大訊息,並與現行上櫃公司之重大訊息申報期限規定一致,爰修正第34條規定,將重大訊息申報期限(事實發生日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一小時前),修正為事實發生日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完成,且併同修正第33條資訊申報及第35條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部分項目之申報(辦理)期限,以為一致性處理。
2、修正有關公開收購之重大訊息申報規定:為提升投資人知悉攸關興櫃公司重大事件之即時性,爰參照上櫃公司相關規範,修正第34條第1項第10款,增訂興櫃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等有關收購通知時,應發布重大訊息以利投資人即時知悉。
二、旨揭規章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興櫃股票訊息面暫停交易」案之相關條文,包括增訂第六章「櫃檯買賣之暫停及恢復」(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及增訂之附件七及附件八),暨第34條及第47條配合該案修正部分規定,為給予證券商配合修正系統之作業時間爰自109年3月23日起施行外,其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三、有關興櫃審查準則第37條之4第1項之興櫃公司應訂定申請暫停及恢復其股票櫃檯買賣作業程序乙節,本中心已訂定前揭作業程序之參考範例,可至本中心網站首頁>發行人服務>股票上/興櫃辦法>興櫃申請文件項下,下載參考使用,興櫃公司並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目前已登錄興櫃公司、已申請登錄興櫃但於公告日尚未掛牌,及自公告日起至109年3月22日前向本中心申請登錄興櫃之公司,至遲應於109年3月22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前揭作業程序。
(二)自109年3月23日起發行公司向本中心申請登錄興櫃時,應先完成前揭作業程序之訂定,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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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5916411-2.doc108005916411-2.odt
108005916411-3.doc108005916411-3.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