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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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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100709451號 |
正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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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公告修正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45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112年3月20日起實施。 |
依 據: |
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63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1月22日金管證交字第1110150319號函。 |
公 告 事 項: |
為提醒投資人注意開巿前委託數量發生大量變化可能影響行情判斷,自112年3月20日起,將開巿前一分鐘取消及變更買賣申報數量達開巿前買賣申報數量30%以上之興櫃戰略新板股票,納入暫緩開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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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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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1110070945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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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1104006561號 |
正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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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公告其他符合本中心所定條件之人民幣計價普通公司債發行人資格。 |
依 據: |
一、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3條第10款。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5865號令。 |
公 告 事 項: |
一、大陸地區註冊法人符合下列條件且提供其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募集與發行當次有價證券之證明文件者,得在臺發行僅售予專業投資人之人民幣計價普通公司債: (一)大陸地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該等銀行之海外分行或子行。 (二)臺灣金融機構於大陸地區設立之子行。 (三)發行人註冊於大陸地區且為股票已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本中心掛牌交易者【以下簡稱上市(櫃)公司】之從屬公司,並已編列於上市(櫃)公司最近一期之合併財務報表中。 二、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本中心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證櫃債字第1070008473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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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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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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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100703781號 |
正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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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公告修正「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第6條及第7條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
依 據: |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第8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1月8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548號函。 |
公 告 事 項: |
一、為尊重權證市場商品發展之多元性,考量發行人因差異化發行策略可能被評等為E級而須退場,然其非無心經營權證業務或造市品質不佳,爰修正旨揭規章,其重點如下: (一)原E級發行人一年內不得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處罰措施,修正為於次一季調降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40%之發行額度。 (二)另增訂E級發行人倘發生報價系統異常次數累計達五點(含)以上,或違反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等規定累計達二次(含)以上者,於次一季再調降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30%之發行額度。 二、111年第4季起經評等為E級之發行人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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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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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1110070378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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