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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3月27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1200553101號
正   本:
主   旨: 修正本中心「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第5條條文如附件,自即日起施行。
依   據: 中央銀行112年3月17日台央業字第1120008081號函及本中心「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第7點。
公 告 事 項: 一、
副   本: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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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3月23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1200552441號
正   本:
主   旨: 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14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34642號函,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7日臺證治理字第11200041671號函。
公 告 事 項: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6日公告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修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部分條文。

副   本: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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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3月21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1200542271號
正   本:
主   旨: 公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下稱不宜上櫃具體認定標準)及「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下稱外國上櫃審查準則)等2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暨申請上櫃相關書件如附件,前揭修正條文及申請上櫃相關書件之施行日期,依公告事項二辦理。
依   據: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7條等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1545701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配合主管機關強化我國資本市場對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爰修正本中心不宜上櫃具體認定標準及外國上櫃審查準則,另配合本中心近期規章修正及審查實務需求,爰併同修正申請上櫃相關書件如下: (一)上櫃申請書: 1、「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之附表一「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附件「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
2、「外國上櫃審查準則」之附表一「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申請書」。
3、「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之附件「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股控公司)繼續上櫃/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
(二)「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1、附件一「發行人申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件記錄表」。
2、附件三「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
3、附件四「股票上櫃調查表」。
(三)「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1、附件一「股票上櫃審查表」。
2、附件八「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
3、附件九「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申請書件記錄表」。
二、旨揭規章修正條文及申請上櫃相關書件之施行日期,除不宜上櫃具體認定標準及外國上櫃審查準則等2項規章修正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三、另為配合旨揭規章之修正,有關發行人申請上櫃應檢附由中介機構填製之檢查表,本中心將另行公告之。

副   本: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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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3月13日 發文字號:證櫃輔字第11200547112號
正   本:
主   旨: 公告「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及附表「證券商永續揭露指標」如附件,自即日起施行。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9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133049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推動證券商注重永續發展及強化相關資訊揭露,爰訂定旨揭作業辦法(下稱本作業辦法),證券商除本作業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下稱上市櫃公司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故上市櫃之證券商應依上市櫃公司作業辦法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並依本作業辦法之附表調整加強揭露永續指標;本作業辦法僅就非屬上市櫃之證券商編製永續報告書時程、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盤查及確信適用時程、永續報告書申報方式及時限、得選擇採用簡化揭露內容之業者等為補充規定,餘均應依上市櫃公司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請各證券商即早採行相關措施,俾依本作業辦法之時程辦理永續報告書(或永續指標)編製,暨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之盤查及確信事宜。

副   本: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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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3月09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1200535891號
正   本:
主   旨: 公告修正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7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2條暨相關申請書件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2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131414號函,暨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47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
公 告 事 項: 配合旨揭規章及相關書件修訂,發行人應自實施日起,依本中心修訂後之書件,向本中心申請國際債券及公司債櫃檯買賣。

副   本: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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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5358911-3.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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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3月02日 發文字號:證櫃輔字第11206001120號
正   本:
主   旨: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附件一「證券商簽訂契約申請書」及附件六「證券商於其交易平台自行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申請書」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   據: 本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第60條。
公 告 事 項: 本中心辦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有關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情形,以及同條項第6款,非基於營利目的之個資蒐集,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等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第2項規定,得免為同條第1項之告知,爰配合修正旨揭附件。

副   本: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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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00112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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