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國內標的權證 | 國內標的黃金現貨權證 | 國外標的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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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標的 | 上櫃股票、指數、ETF、臺灣存託憑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非股票期貨之期貨契約 | 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 外國股票、指數、ETF、海外存託憑證 |
發行單位 | 500萬~2,000萬單位 | 500萬~2,000萬單位 | 500萬~5,000萬單位 |
每一發行單位價格 | 不低於(含)0.6元(增額發行不適用) | 同左 | 同左 |
行使比例 | 發行人自行訂定 | 同左 | 同左 |
存續期間 |
6個月~2年(牛熊證及期貨型權證:3個月~2年) | 同左 | 6個月~2年 |
所表彰標的證券總發行額度限制 | 1.以國內股票及存託憑證為標的之權證,其國內權證發行單位所表彰之認購(售)標的證券股數(單位)與現有其他已在本中心上櫃權證同一標的證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相關除外股份後(已上櫃單位)之22%,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則不得超過30% 2.標的為本中心公告之ETF,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3.以指數、期貨為標的之權證無發行額度限制。 | 申請日前一營業日黃金現貨保管機構受託保管之帳載餘額之100%。 註: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係指受集保算所委託保管黃金現貨之銀行,而其所委託保管之總餘額即為造市商之造市部位及投資人持有部位之合計數,即該商品的總市場規模。 | 1.以外國股票及存託憑證為標的之權證,其國內權證發行單位所表彰之認購(售)標的證券股數(單位)與現有其他已在本中心上櫃權證同一標的證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存託憑證)已發行股數(上市單位)之15%。 2.標的為外國ETF,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50%。 3.以外國指數為標的之權證無發行額度限制。 |
發行類型 | 美式、歐式、上下限型、牛熊證、展延型牛熊證 (期貨型權證限歐式) |
同左 | 1.歐式 2.不得為上(下)限型 |
結算方式 | 證券給付現金結算 (期貨型權證限採現金結算) |
實物交割(交割最小單位為1台兩或其整倍數,未達1台兩之部分仍採現金給付。) 現金結算 | 1.現金結算 2.到期計算履約價值之基準,係以權證到期日下午6時前標的證券最近一次收盤價格依臺灣銀行當日外匯即期匯率收盤價之中價換算為新台幣據以核算。 |
標的證券範圍 | 符合本中心每季公布之權證標的 | 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 應符合主管機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條第3款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10條第6項之規定: 1.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所之外國證券或指數。 2.且不得包括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本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臺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3.標的為外國股票者,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市值不得低於5億美元(含),且最近三個月成交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達20%以上,或最近三個月月平均成交股數達1億股以上。 4.標的為外國存託憑證者,其最近三個月成交單位數占上市單位之比例達2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