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4月15日 發文字號:證櫃新字第11011001921號 |
正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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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本中心自即日起認可「財團法人中山管理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中山基金會)為創櫃板之推薦單位。 |
依 據: | 本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暨中山基金會110年4月6日(110)中企訓字第0117號函。 |
公 告 事 項: |
一、自即日起,申請公司或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取得中山基金會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得免除之限制如下: (一)依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金額,不受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限制。 (二)依管理辦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創櫃板公司於其現金增資相關資訊開始揭示於創櫃板專區之日往前起算最近一年內,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金額,含當次在內,不受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限制。 (三)自即日起,申請公司或籌備處取得中山基金會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依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於申請登錄創櫃板時,得免除本中心所委任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對申請公司或籌備處是否具創新創意進行之審查。 二、申請公司或籌備處有意向中山基金會申請出具「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請洽該基金會蘇小姐(電話:(07)332-1068 分機25;E-mail:sysme050@gmail.com)。 |
副 本: | |
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