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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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為利創新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興櫃市場將新增興櫃戰略新板(以下簡稱「戰略新板」)股票,其交易制度採自動撮合成交,並導入推薦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之交易機制,另考量戰略新板股票之投資風險,故買方限合格投資人或公司依法買回股票者,興櫃市場架構如下:
二、戰略新板股票交易制度:
(一)戰略新板股票之交易機制大致與上櫃股票相同,即證券商可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及盤後零股交易系統以自營或經紀方式為之,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以自營方式為之,相關制度如下:
項目 | 戰略新板交易制度 |
---|---|
撮合成交方式 | 開盤、收盤:集合交易 盤中時段:逐筆交易 |
委託時間 | 8:30-13:30 |
交易時間 | 9:00-13:30 |
升降單位 | 依股價高低區分為6個級距 |
最低交易單位 | 1,000股 |
委託單種類 | 2種價格類別(市價、限價)搭配3種有效期別(ROD、IOC、FOK),共6種委託方式 |
給付結算 | 併同上櫃股票辦理 |
其他交易 | 盤後零股交易、營業處所議價 |
漲跌幅限制 | 20%(包含等價成交系統及盤後零股交易系統) |
暫緩開收盤及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標準 | 7% |
推薦證券商 | 流動量提供者 |
不得從事之交易 | 不納入當沖標的,不開放信用交易、有價證券借貸(可交割借券)、鉅額交易、盤後定價、盤中零股交易、標購交易及證券商不得以綜合交易帳戶交易。 |
(二)戰略新板流動量提供者:
由戰略新板公司之輔導推薦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登錄時至少須有2家以上),並就其所認購之部位在市場適時提供新板股票之流動性,此外,符合資格之證券商可於該新板公司登錄交易一個月後,向本中心申請加入成為該戰略新板股票之流動量提供者,且無認購數量之規定,報價規範[1]如下:
- 報價應包含買進及賣出報價(有效期別不得為IOC、FOK)
- 最低報價數量為1仟股
- 買賣報價價差不得逾5%
- 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經成交或取消應每隔10分鐘至少報價一次
(三)戰略新板投資人相關規範:
- 買方僅限「合格投資人」或公司依法買回股票者。
- 「合格投資人」資格條件:
- (1)法人:
- 專業機構投資人或具有2年以上證券交易投資經驗之法人。
- 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 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31條之2所訂洽商銷售方式取得有價證券之法人。
- (2)具有2年以上參與證券交易之投資經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自然人:
- 新臺幣500萬元之財力證明
- 最近2年度平均所得達新臺幣150萬元
- (1)法人:
- 符合合格投資人條件之自然人於初次買進戰略新板股票前,應簽署風險預告書。
- 證券商應向委託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且定期辦理覆審,檢視客戶持續符合合格投資人之資格條件。
三、戰略新板交易制度與一般板及上櫃股票比較:
項目\類別 | 上櫃股票 | 興櫃戰略新板 | 興櫃一般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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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機制運作模式 | 自動撮合成交 | 採自動撮合成交,並導入推薦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 | 由推薦證券商報價驅動之議價交易 |
(一)委託時間 | 8:30~13:30 | 9:00~15:00 | |
(二)交易時間 | 9:00~13:30 | 9:00~15:00 | |
(三)最低交易單位 | 1,000股 | 1股 | |
(四)委託種類 | 2種價格類別(市價、限價)搭配3種有效期別(ROD、IOC、FOK), 共6種委託方式 |
當市有效之限價委託 | |
(五)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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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報價與投資人議價成交,且成交的一方一定是推薦證券商 | |
(六)漲跌幅度 | 10%,掛牌首5日無漲跌幅限制 | 20%,掛牌首5日無漲跌幅限制 | 無 |
(七)暫緩開收盤及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標準 | 3.5% | 7% | 無相關規範 |
二、推薦證券商 | 無 | 有,擔任流動量提供者提供流動性 | 有,負報價及應買應賣義務 |
三、風險預告書 | 不須簽署(除第一上櫃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外) | 初次委託買進自然人合格投資人須簽署 | 須簽署(專業機構投資人除外) |
四、投資人限制 | 無 | 買方限合格投資人或公司依法買回股票者 | 無 |
五、華僑及外國投資人 | 可投資 | 可投資(不含陸資) | 可投資(不含陸資) |
六、當沖標的、信用交易、有價證券借貸等 | 可 | 不可以 (但可交割借券) |
不可以 |
七、綜合交易帳戶買賣 | 可 | 不可 | 可 |
八、其他交易方式 | 盤後(中)零股、盤後定價、鉅額交易、標購交易、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 | 盤後零股交易、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 | 系統外議價交易 |
九、給付結算 | 上櫃股票與戰略新板股票合併辦理 | 由集保結算所辦理 | |
十、業務服務費 | 成交金額之0.00585% | 成交金額之0.00325% | |
十一、手續費率 | 證券商自行訂定(費率逾千分之1.425時應於實施前通知客戶) | 證券商自行訂定(費率逾千分之5時應於實施前通知客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