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認識債券市場
當發行人透過發行有價證券,直接或間接地向投資大眾籌措建設經費或營運所需資金,並相對地承擔債務(亦即發行人承諾按時支付本金或票面利息給債券持有人),該種具有流通性、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即謂之「債券」。
債券具有下列六種特性:
- 係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具有流通市場與移轉價格。
- 發行人(發行主體):可為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外國之政府或機構;國際性之機構、公司企業。故因發行主體之不同以致有各種債券之分類。
- 屬確定收益(息票收入)之證券,不因發行人之期間營收與財務狀況而受影響。
- 除部份債券外,均有固定之還款期限,到期發行人需還本(息)。
- 可自由轉移或轉讓、質押及部份債種可充為公務上之保證。
- 可掛失止付,但84年9月以前發行無記名公債不得掛失止付。
債券發行時發行條件上載明的利率,或債券持有人可以自債券發行機構領到的利率,即謂之「票面利率」。而殖利率則是債券投資人從買進債券後,一直持有到債券的到期日為止,這段期間的實質投資報酬率,故殖利率又稱「到期殖利率」(YTM,Yield to Maturity)。
目前債券市場的投資人主要為債券自營商,包含綜合證券商、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中華郵政公司等,其中又以綜合證券商與銀行為債券交易主要的市場造市商 (market-maker),其對市場成交量貢獻與流動性創造最為積極。另一類投資人為機構法人(如壽險、產險公司)與債券投資信託基金,至於一般個人投資者的比重極微小。
是的,債券價格與殖利率存有反向關連的關係。換言之,當殖利率上揚,則債券價格下跌;反之,當殖利率下跌,則債券價格上漲。
- 發行市場(初級市場):自發行人著手籌畫發行新債起,經辦一連串必要手續到債券撥予應募人為止的全部過程。
- 交易市場(次級市場):債券持有人出售變現,或欲從事債券買賣的投資人進行交易的市場。目前債券交易主要在店頭市場進行,集中市場的債券交易僅占少數。
目前台灣債券市場主要的債券種類包括:
- 政府公債:為各級政府所發行,流動性最佳、信用風險最低。
- 金融債券:由儲蓄銀行、辦理中長期放款業務之專業銀行或是商業銀行所發行,因發行額度低且多為相關金融行庫預購窖藏,少見流通。
- 普通公司債:公民營機構為改善財務結構或拓展業務所需資金而發行之債券,其債信因發行公司優劣而有極大差異。
- 轉換公司債:乃結合債券與股票雙重性質之有價證券,持券人可依轉換條件將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之普通股票。
- 附認股權公司債:公司債附有認股權,投資人得以該認股權所定價格認購股票,認股權消失後之公司債仍可繼續持有或買賣。
- 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外國公民營企業發行之外國普通債券、外國轉換公司債及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
- 國際債券:由國內、外發行人於台灣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債券,若發行幣別為人民幣時,亦稱為寶島債券。
- 綠色債券:指發行人將所募得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或其相關放款的融資工具,其投資計畫之範圍包括氣候、環保、節能、減碳等。發行人所發行之債券,依據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取具綠色債券資格認可,並櫃檯買賣者即為綠色債券。
- 可持續發展債券:係指發行人將所募得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及社會效益投資計畫或其相關放款的融資工具。發行人所發行之債券,依據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之規定,取具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者,並申請債券為櫃檯買賣,即為可持續發展債券。
- 社會責任債券:係指發行人將所募得資金全部用於社會效益投資計畫或其相關放款的融資工具。發行人所發行之債券,依據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之規定,取具社會責任債券資格認可者,並申請債券為櫃檯買賣,即為社會責任債券。
- 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Sustainability-Linked Bond, SLB):係指債券本息支付條件與發行人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SPT)相連結之債券。發行人所發行之債券,依據證券櫃檯櫃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之規定,取具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資格認可,並申請債券為櫃檯買賣,即為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SLB)。
我國債券交易市場與國際市場相同,均以店頭市場交易為主,並以政府公債為市場最熱絡標的。實務上由於各種類債券幾乎全在櫃買中心掛牌上櫃,加上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的交易與結算交割法規均係由櫃買中心所制定,故提到債券店頭市場,即係指櫃買中心的市場。
- 投資報酬率穩定:債票上載有固定(或浮動)利率,按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投資人有確定收入,且往往高於銀行定存,利率下跌時更可享有資本利得;而轉換公司債尚得以分享股票上漲之利益。
- 風險相對較低:政府公債以及金融債券較少債信問題;至於優良企業所發行之公司債,相對於其他證券亦較安全。
- 流動性高:政府公債可隨時在市場上買賣,也可充當押標金或保證之用,或利用附條件交易方式向債券自營商取得資金週轉;公司債則須看發行公司之債信及營收狀況。
- 資金調度成本低:隨時可以政府公債抵押,利用附條件交易方式向債券自營商取得資金週轉,其利率通常比銀行貸款低,又不影響持券人之債息收入,手續亦簡便。
- 利率風險:利率的變動導致債券價格與收益率發生變動的風險,利率變動的可能性越大,則利率風險越大,而影響利率走勢的因素有:央行的貨幣政策、通貨膨脹、景氣狀況、國際金融情勢等。
- 信用風險:若債券發行人之債信不良,恐有無法償還本金或利息之虞。
- 流動性風險:係投資人想要以當前的巿價將債券出售的難易度,債券巿場買賣報價的價差 (Spread) 愈小,表示流動性風險愈低。
- 其他風險:例如實體債券的偽造風險及遺失毀損風險。
- 總體經濟因素:資金供需狀況或央行的貨幣政策(反映在銀行間拆放市場、短期融通市場、貨幣市場之短期利率水準等)、物價水準(反映在貨幣供給狀況、銀行長天期定存利率等長期利率指標)、景氣狀況或國際金融情勢等。
- 市場因素:債券交易籌碼之供需、市場流動性、發行人信用狀況、market-maker之運作及市場參與者之多寡與態度。
有關債券市場之交易、給付結算及管理等具體規定,皆列於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中,投資人可在櫃買中心網站查詢或逕洽櫃買中心。
目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債券市場的主管機關,而台灣證券交易所與櫃買中心分別獲得證券期貨局之授權,直接監督管理債券集中交易市場與債券店頭議價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