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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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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買賣上櫃債券

 1. 一般投資人如何買賣公債?

一般投資人(即小額投資人)買賣公債之管道有:

  1. 於公債標售前辦理預約申購:購買公債金額在150萬元以下者,投資人可洽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各地經辦郵局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指定之證券經紀商辦理預約申購登記;以10萬元為購買單位,其價格按每期公債標售之競標最高得標利率換算之價格為準。
  2. 直接向中華郵政公司進行公債之買進與賣出:小額投資人應持郵政存簿儲金或劃撥儲金帳戶資料,並填具「中央登錄公債開戶申請書」及「中央登錄公債印鑑卡」各1式2份交經辦郵局辦理後,取回登錄公債存摺簿。日後公債買進、賣出均以存摺登錄方式為之。
  3. 洽債券自營商進行公債之買進與賣出:小額投資人須先至清算銀行開立中央登錄公債帳戶,再提供債券自營商其國民身分證或登記證影本後,即可與債券自營商進行公債之議價買賣。債券自營商名單可洽詢本中心網站

 2. 一般投資人如何買賣國際債、公司債及金融債?

一般投資人可與債券自營商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國際債、公司債及金融債,但需注意發行辦法中交易對象是否僅限專業投資人或有其他限制。

債券自營商名單可洽詢本中心網站

 3. 專業板債券所稱之專業投資人範圍為何?

  • 國際債及普通公司債之專業投資人條件明定於本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2條之1: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2.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
      1.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2. 經投資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債券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3. 投資人充分瞭解證券商與專業投資人進行債券交易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3.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1.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且於該證券商之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 投資人具備充分之債券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3. 投資人充分瞭解證券商與專業投資人進行債券交易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 金融債所稱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
    1. 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機構。
    2.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信託業、證券商或保險業(以下簡稱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1.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者。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2. 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 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3. 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管理投資部門業務者。
      3.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4. 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之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3.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
      1.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2. 經投資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3. 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4.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1.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 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3. 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5. 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第三款或前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