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投資人問與答

回上一層 回目錄

 2.3. 交易及結算制度

 1. 債券的交易方式有哪些?

債券交易方式分為「買賣斷交易」與「附條件交易」兩種。前者屬於長期投資,後者可視為買賣雙方的一種短期信用擴張,具有融資效果。

  1. 買賣斷交易:所有權隨著交易的發生,在完成交割手續後即永久移轉,債息自成交日(成交若與交割同日)起即歸於買方所有。由於債券多採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因此若成交日落在兩次付息日之間,則買方須付給賣方自上次付息日至成交日的利息,亦即補息款。
  2. 附條件交易:交易雙方按約定之金額、承作期間、利率,於新作日由賣方“暫時”出售債券予買方,並於約定日到期後再由賣方買回原出售之債券。買方賺取依據約定利率、承作期間所計算出來的利息。

 2.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最低交易單位為何?

新台幣債券面額1萬元。一般板外幣計價國際債券交易幣別為美元、歐元、新加坡幣、澳幣、紐西蘭幣、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幣者,面額1仟元;日圓則為10萬元;人民幣、南非幣、港幣者,面額1萬元,其他幣別計價者由本中心另訂之。專業板外幣計價國際債券交易幣別為美元、歐元、新加坡幣、澳幣、紐西蘭幣、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幣者,面額10萬元;日圓則為1,000萬元;人民幣、南非幣、港幣者,面額100萬元,其他幣別計價者由本中心另訂之。

 3. 債券的結算制度為何?

  1.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成交者,其交割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證券商參加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成交及國際債券交易系統者,統一向本中心辦理給付結算作業。
  2.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之債券附條件交易,得以證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機構出具之債券存摺或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出具之交易憑證,替代實體債券之交付,惟相關保管機構條件、保管契約、債券存摺或交易憑證之格式內容等,必須符合本中心規定。

 4. 債券的給付結算期限為何?

  1.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證券商須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前(T+2日),與客戶完成款券收付之交割作業;國際債券之給付結算日為成交日之次三營業日前,已向本中心專案申請核准者,得於成交日之次七個營業日前。
  2.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以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為給付結算日,而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之給付結算日為成交日。
  3. 國際債券交易系統:給付結算日為成交日之次三營業日。
  4. 等價成交系統:比照上櫃股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