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認識櫃買衍生性商品市場
我國店頭股票市場,近年來不論在質與量上均有長足的進展,為增加投資人投資商品選擇性及避險管道,爰推出上櫃股票認購(售)權證,期滿足社會大眾需求。
請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二條。
發行市場:權證上市前之銷售期間,投資人可向權證發行人登記申購 。次級市場:權證掛牌上市後,投資人可利用現有帳戶買賣,但為使投資人充分了解其風險,初次買賣需填具風險預告書。
項目 | 上櫃股票 | 上櫃認購(售)權證 |
發行者 | 上櫃企業 | 第三者(證券商) |
表彰 | 持有股份 | 請參照「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 |
到期期限 | 無 | 6個月至2年 |
交割期 | T+2 | 同左 |
漲跌幅限制 | 除初上櫃新股外,±10% | 請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七條 |
信用交易 | 有 | 無 |
委託下單 | 洽往來經紀商 | 同左 |
手續費 | 上限為成交額之千分之1.425 | 同左 |
證交稅 | 賣方支付千分之三 | 賣方支付千分之一 |
其他交易方式 | 可零股交易、標購、拍賣等。 | 無 |
配股配息 | 有 | 有;權證將調整履約價格及行使比例 |
請參照「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三條
本國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審查,應符合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國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之審查,應符合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發行人申請其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櫃,需符合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各款之規定。
得為上櫃認購 (售) 權證發行標的之上櫃證券應符合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條各款之規定。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依國內外櫃檯買賣市場(Over-the-counter)之規則或實務,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結構型商品。
基本型的店頭衍生性商品可分為遠期契約(Forwards)、交換契約(Swap)、選擇權契約(Options)及差價契約(Contact for difference),亦可上述二種以上契約之組合,或結合固定收益商品之結構型商品。
結構型商品是結合固定收益商品(Fixed Income Instruments)或黃金及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s)的創新理財工具,透過固定收益商品或黃金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使投資報酬與連結標的資產表現產生連動效應。
結構型商品可以簡單分成保本型商品和非保本型商品兩類:
- 保本型商品
係犧牲部分本金或固定收益商品之利息,用以買入衍生性金融商品,收益連結標的資產的表現,讓投資人在風險有限的情況下追求穩健的報酬。商品期間通常較長,適合保守穩健型須做長期資金配置的投資人。 - 非保本型商品
係固定收益商品結合賣出衍生性金融商品,取得出售衍生性商品之收入,以確保高於一般債券的投資報酬,但可能損及投資本金或轉換成股票等其他資產,適合對標的資產屬性有一定程度瞭解且能承受本金損失或轉換成標的資產的投資人。
「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由槓桿交易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依國內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其價值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而由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簡言之,槓桿保證金契約就是槓桿交易商(期貨商兼營)所經營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客戶向槓桿交易商繳交一定成數之保證金,或由槓桿交易商核定一定之信用額度後,在保證金及信用額度範圍內,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從事外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