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買賣衍生性商品
為保護一般投資人,避免其從事過於複雜或風險過高的商品,證券商或槓桿交易商向一般投資人提供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必須符合投資人之投資風險屬性,此外,得提供予一般自然人之商品種類,以下列為限:
類型 | 證券商 | 槓桿交易商 |
結構型商品 | ◎ | ◎ |
外幣保證金 | 未開放 | ◎ |
陽春型遠期外匯 | ◎ | 未開放 |
買入陽春型匯率選擇權 | ◎ | 未開放 |
買入臺股股權選擇權 | ◎ | ◎ |
買入資產交換選擇權 | ◎ | ◎ |
連結黃金、白銀或原油價格之差價契約 | 未開放 | ◎ |
連結國外個股或國外ETF之差價契約1 | 未開放 | ◎ |
連結國外股價指數之差價契約2 | 未開放 | ◎ |
- 以依期貨交易法第5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連結標的為限。
- 以德國 DAX指數(DAX 30)、道瓊工業平均指數(DJIA)、標準普爾500指數(S&P 500)、納斯達克100指數(NASDAQ 100)、日經225指數(Nikkei 225)及恆生指數(HSI)為限。
投資人可於本中心網站查詢取得業務資格之證券商名單,網址為www.tpex.org.tw,路徑為首頁 > 衍生性商品 > 店頭衍生性商品 > 投資人園地 > 取得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資格證券商名單 及 取得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資格槓桿交易商名單。
- 買賣上櫃掛牌型權證方式與一般股票下單方式相同,可到證券商營業應向營業員下單,或透過電話語音或電子網路下單,但委託單以限價單為限。撮合方式則是依價格優先與時間優先原則,盤中採逐筆搓合。
- 交割期同股票為T+2。
買賣權證如同買賣股票一樣,買進時要繳交手續費,賣出時除前開手續費外亦需繳交交易稅(成交價×千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