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買賣興櫃股票
是,投資人只要在任何一家證券經紀商開立證券櫃檯買賣帳戶(如已開立櫃檯買賣帳戶者,不須另外開戶,集中保管存摺與銀行存款存摺亦不須更換),並簽署「興櫃一般板股票風險預告書」,即可透過該證券經紀商與所有的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一般板股票(包括點選系統內及系統外議價交易);另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條件者可投資戰略新板股票(自然人合格投資人初次買進須簽署興櫃戰略新板股票風險預告書)。
投資人參考推薦證券商報價資訊後,如想參與買賣,可採用下列兩種交易方式:
- 委託證券經紀商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議價:投資人可委託開戶的證券經紀商,將您的委託資料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興櫃股票的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如果投資人的委託價格達到推薦證券商的報價價格範圍(到價委託單:投資人委託買價≧推薦證券商報賣價、投資人委託賣價≦推薦證券商報買價),本中心電腦系統會自動將該到價委託單與市場當時最佳的報價(即最高買進報價或最低賣出報價)執行成交,成交價為推薦證券商之報價,但投資人1,000股或其整倍數之委託不會被拆散而部分成交為不足1,000股;若委託價未達推薦證券商的報價價格範圍(未到價委託單:投資人委託買價<推薦證券商報賣價、投資人委託賣價>推薦證券商報買價),推薦證券商則無成交義務。因此,投資人決定委託買進的價格之前,應先參考推薦證券商的賣出報價;投資人決定委託賣出的價格之前,應先參考推薦證券商的買進報價,才能提高委託的成交機會。
- 委託證券經紀商與推薦證券商進行系統外議價之中介交易:買賣雙方任一方投資人均非該興櫃公司之內部人,且每筆交易之數量在10萬股以上或交易金額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得以電話、當面或其他方式委託證券經紀商向推薦證券商洽詢買賣,並透過證券經紀商與推薦證券商議價成交,成交資料由推薦證券商向本中心申報。
投資人若要「買進」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股票,應開戶滿3個月且有委託買賣成交10筆以上之紀錄才可以買進,若要賣出則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戰略新板之買方投資人(含對外公開承銷之現金增資募資認購對象)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投資人性質 | 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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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訂之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
- 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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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 具有2年以上參與證券交易之投資經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2)最近2年度平均所得達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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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關合格投資人之資格認定,係由證券商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委託人取得可信之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