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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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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交易及結算制度

 1. 投資人買賣上櫃股票之交割方式與時點為何?

與買賣上市股票相同。即不論款或券,均採帳簿劃撥方式進行交割。交割時間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但已與證券商簽訂款券轉撥同意書者,可不必前往證券商處所辦理交割手續。

 2. 上櫃公司股票掛牌買賣前可否先行將股票送存集中保管?

可以,一般而言,上櫃公司股票掛牌前一週即可將該股票送至開戶證券商處,並存入客戶本身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3. 當日委託買進之股票,於次日可否即予委託賣出?

與買賣上市股票相同;客戶當日買進之股票,次日即可予以賣出。

 4. 投資人當日送存集保的股票可否當日賣出?

可以。

 5. 對於他人名義之股票,應如何利用本人交易帳戶賣出?

因集保公司規定不能送存非本人之股票,所以應將他人名義之股票,先過戶成本人名義,送存後再利用本人交易帳戶賣出。

 6. 投資人同一天委託相同證券商,買賣上市與上櫃股票之款項,得否相互抵用?

可相互抵用。即當日賣出上市股票所應得之款項,可抵繳買進上櫃股票所應扣繳之款項。反之,亦然。

 7. 投資人於除權或除息交易日前一營業日,向自營商買進股票,並以現股完成給付者,應否自行辦理過戶手續?如要,其辦理期限為何?

  1. 投資人須自行辦理過戶手續。
  2. 投資人應於除權或除息交易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至上櫃公司之股務部門或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

 8. 與自營商為議價買賣(每筆成交股數大於或等於十萬股者)時,其款券之給付結算,於何時完成?

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由買賣雙方自行完成款券之給付結算,券的給付結算得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9. 投資人於除權或除息交易前一營業日,委託經紀商買進股票者,應否自行辦理過戶手續?

不必自行辦理過戶手續。因為不論投資人委託經紀商買進整股或零股,皆採帳簿劃撥,一律由集保公司代辦過戶手續。至於投資人於買進該股票前,並非該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僅須於接獲集保公司之股東開戶資料後,予以填寫,再寄回集保公司,集保公司自會代辦一切過戶手續。

 10. 客戶委託經紀商透過等價成交系統買進股票時,其買進股票所應行扣除之款項,於何時扣帳?其所買進之股票,於何時入帳?

  1. 與買進上市股票相同。客戶買進股票應於成交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買進款項存入銀行帳戶,由證券商通知劃撥銀行予以扣除。
  2. 與買進上市股票相同。客戶買進股票,於成交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當證券商完成對市場的交割後,即可將股票撥入投資人集保帳戶。

 11. 客戶委託經紀商透過等價成交系統賣出股票時,其賣出之股票,於何時扣帳?其所賣出股票所應得之款項,於何時入帳?

  1. 與賣出上市股票相同。客戶賣出之股票,於成交當日晚上即由集保公司予以扣帳。
  2. 與賣出上市股票相同。客戶賣出股票所應得之款項,於成交後第二營業日入帳。

 12. 投資人非透過證券商買進的上櫃股票未辦理過戶或是從集保公司領回的股票,在上櫃公司為配發股息(票)所訂的停止過戶日前,未能如期完成過戶時,能否享有當次配發股息(票)的權利?

不能,但投資人應有的權利,可透過法律途徑向前一手追索。

 13. 投資人買賣上櫃股票,應該在什麼時候與證券商完成款券交割?

投資人買賣上櫃股票不論款或券,對證券商交割的截止時點,都是在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

 14. 櫃檯買賣市場信用交易帳戶的開戶條件為何?

本中心開戶條件與原集中市場信用交易開戶條件一樣,即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需具備下列條件:

  1. 須為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
  2. 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
  3.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累積成交金額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五十,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4. 最近一年之年所得與各種財產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惟申請融資額度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不適用之。前述在受託買賣帳戶,只要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開戶滿三個月即可。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之規定,二市場可合併計之。

 15. 上櫃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期限為何?

上櫃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期限比照上市有價證券之規定辦理,即期限為六個月,惟期限屆滿前,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授信機構得斟酌客戶信用狀況,准予展延六個月;授信機構對客戶依前述事項辦理展延,於一年融通期限屆滿前,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16. 投資人買賣上櫃有價證券融資或融券之授信額度是多少?

投資人買賣上櫃及上市有價證券之融資或融券額度為合併計算,由各授信機構依其本身風險承擔能力及投資人提供財力證明等情形,據以評估給予融資或融券額度。每一客戶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每一客戶對上市及上櫃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證券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融券賣出限額,由授信機構自行控管,並應訂定授信風險控管作業程序,以適當評估客戶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17. 上櫃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最高融資比率及融券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為何?與上市股票相較為何?

自103年11月3日起,調高上櫃有價證券最高融資比率為六成,與上市有價證券最高融資比率六成相同;上櫃及上市有價證券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同為九成。

 18.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每種上櫃有價證券,其市場授信限額之暫停、恢復及分配為何?

本中心信用交易,每種證券市場授信限額之規定與集中市場之限額規定一樣,即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之上櫃有價證券,其融資或融券餘額達該種股票上櫃股份百分之二十五時,暫停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其餘額低於百分之十八時,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其融資或融券餘額達該種股票上櫃股份百分之二十時,得進行分配。 

 19.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可否為資券相抵交割交易?

本中心上櫃有價證券買賣當日融資融券交易,亦得為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

 20. 上櫃有價證券信用交易業務開放後,投資人信用交易整戶維持率如何計算?

因為本中心與集中二市場信用交易帳戶共用,所以投資人的整戶擔保維持率,亦是以投資人信用交易帳戶內二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合併計算整戶擔保維持率以控管客戶之風險。 

 21. 投資人以何種有價證券來抵繳上市或上櫃融券保證金及補繳融資、券差額追繳?其抵繳價值計算為何?

本中心信用交易,投資人可以得下列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來抵繳上市或上櫃融券保證金及補繳融資、券差額追繳。其抵繳價值依下列標準計算:

  1. 中央登錄公債,按其面額九折計算。
  2. 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按其面額七折計算。
  3. 上市、上櫃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按其抵繳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七折計算。
  4. 有未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或經同標準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按其抵繳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五折計算。
  5. 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按其抵繳當日前一營業日收市均價七折計算。
  6. 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按其抵繳當日前一營業日淨值七折計算。

 22. 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的標準為何?是否與上市股票的標準相同?

  1. 上櫃普通股股票須符合上櫃滿6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設立登記滿3年、實收資本額在3億元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3%以上(實收資本額在6億元以上者得不適用),且無價量異常及股權集中情事。
  2. 上市與上櫃股票規定不同。上市普通股股票僅須符合上市滿6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且無價量異常及股權集中情事。

 23. 何種上櫃有價證券可以在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

自102年9月23日起所有得為融資融券之上櫃有價證券,均可以在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但不包括「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情事者。

 24.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因股東會、除權息、減資等因素,或因達規定限額而為暫時性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是否仍屬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

是,仍屬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惟該等有價證券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期間,仍可進行平盤下借券賣出。

 25. 如何取得融資融券上櫃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為跌停價格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資訊?

請至本中心網站,首頁>上櫃股票交易資訊>融資融券>平盤下得融(借)券賣出之證券名單點選,取得公告名單資訊。

 26. 得為融資融券上櫃有價證券當日若無收盤價者,次一交易日如何決定是否暫停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

當日無收盤價之有價證券,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

 27. 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其成分股是否均可以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且不受當日收盤為跌停價時,次一交易日仍可以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

  1. 上櫃ETF(如ETF富櫃50)本身可以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且如當日收盤為跌停時,或當日無收盤價者,其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時,次一交易日仍可以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
  2. 上櫃ETF(如ETF富櫃50)之成分股中須亦屬得為融資融券資格之股票者,始可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但仍受當日收盤為跌停時,或當日無收盤價者,其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之限制。

 28.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公司減資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跌停價,或雖無收盤價,但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則辦理減資程序完成後恢復交易之第一天是否禁止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

否,無須考量減資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減資後新股上櫃第一天可進行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

 29. 資券相抵交易金額不列入融資融券限額制度實施後,投資人每日可否無限制的循環從事資券相抵交易?

否,證券商對投資人訂有單日買賣額度者,其資券相抵交易金額仍受單日買賣額度限制;未訂有單日買賣額度者,證券商應另訂資券相抵交易額度並予控管。

 30. 投資人同時具有從事資券相抵及當日沖銷交易資格,於前月份並未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惟資券相抵交易之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之二分之一,證券商是否須同時暫停該投資人從事當日沖銷交易及資券相抵交易?

是,因當日沖銷交易及資券相抵交易均屬投資人當日買賣同一標的證券賺取價差之交易行為,風險應合併控管,故即使該投資人前月份並未從事當日沖銷交易,但因資券相抵交易累計虧損已達單日買賣額度之二分之一,故兩種交易必須同時暫停,證券商並應於投資人提供適當財力證明後,重新評估其額度,始得再接受投資人進行當日沖銷交易及資券相抵交易。反之,如投資人前月份未從事資券相抵交易,惟當日沖銷交易之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之二分之一者,亦為相同之風險控管方式。

 31. 配合漲跌幅度由7%放寬為10%,信用交易最低整戶擔保維持率由120%調高為130%,制度摘要與實施日期為何?

信用交易最低整戶擔保維持率將自104年5月4日起,由120%提高至130%。本項制度之調整,係配合漲跌幅度於104年6月1日由7%放寬為10%,為使投資人及早適應,故提前1個月先行調整。

 32. 停止過戶前取消停資並縮短停券期間之制度,制度摘要與實施日期為何?

為使證券交易機制更完備,增加投資人操作彈性,自104年3月16日開始,取消上市(櫃)公司證券停止過戶前應停止融資買進3日之限制,另停止融券賣出亦由5日縮短為4日。

 33. 擴大融資融券抵繳擔保品、融券券源及融資擔保品運用範圍與實施日期為何?

為提高證券商業務經營彈性及強化服務效能,104年11月30日起,新增投資人可作為融券保證金及因擔保維持率不足應補繳差額的抵繳標的,新增後標的共有:非屬變更交易方法或管理股票的上市(櫃)有價證券、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櫃檯買賣黃金現貨及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此外,增訂證券商與客戶間,約定處理機制或解決方案者,得不立即處分融資融券擔保品的適用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