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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公布累積次數異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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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按本中心「興櫃股票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有價證券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中心即發布為處置之股票:
    (1) 「連續三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公告注意交易資訊者。
    (2) 「最近六個營業日內有四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公告注意交易資訊者。
    故本項資訊揭露之目的係為提醒投資人,若上表所列股票於次一營業日再經本中心發布上開「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者,則將在該日經本中心公告採取處置措施。
  2. 另依第十條所定「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行處置措施」之有價證券,其於處置期間所發布達「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之次數,均不列入本表之統計與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