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按本中心「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價證券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中心即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
- 「連續三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布交易資訊者。
- 「連續五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發布交易資訊者。
- 「最近十個營業日內有六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發布交易資訊者。
-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發布交易資訊者。
故本項資訊揭露之目的係為提醒投資人,若上表所列有價證券於次一營業日再經本中心發布上開「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者,則將在該日經本中心公告採取處置措施。 - 另依同條所定「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或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之有價證券,其於處置期間所發布達「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之次數,均不列入本表之統計與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