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發展債券
責任投資之最佳實踐

制度介紹
壹、永續發展債券種類
一、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
(一) 綠色債券(Green Bond):係指債券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發行人所發行之債券,依據證券櫃檯櫃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之規定,取具綠色債券資格認可,並申請債券為櫃檯買賣,即為綠色債券。
◎綠色投資計畫係指投資於下列事項,並具實質改善環境之效益者:
(二)
◎ 係指投資於下列事項,並具實質社會效益者:
(三) 可持續發展債券(Sustainability Bond):係指債券所募集之資金全部同時用於綠色投資計畫及 。發行人所發行之債券,依據證券櫃檯櫃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之規定,取具可持續發展資格認可,並申請債券為櫃檯買賣,即為可持續發展債券。
二、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Sustainability-Linked Bond, SLB)
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Sustainability-Linked Bond, SLB)係指債券本息支付條件與發行人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SPT)相連結之債券。發行人所發行之債券,依據證券櫃檯櫃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之規定,取具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資格認可,並申請債券為櫃檯買賣,即為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SLB)。
特色: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SLB)與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最大的不同,係其資金用途未受限制,可用於一般企業營運所需而非特定投資計畫,並且透過訂定可持續發展關鍵績效指標(KPI)、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Sustainability Performance Target, SPT)以及連結債券本息支付條件設計等機制,來確保發行公司將永續發展納入到其經營策略與商業模式中。
範例:
發行公司以溫室氣體減量作為指標 | KPI |
預計2025年底相較2018年底減少30% | SPT |
若未達成則票面利率增加一碼 | 債券本息支付條件 |
貳、永續發展債券發行程序
一、政府債券(國內中央政府公債或地方政府公債)
國內政府機關需於函送主管機關轉知櫃檯買中心辦理債券上櫃公告前,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並於取得資格認可文件後,將計畫書、計畫書之評估報告及資格認可相關文件等,併債券相關發行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轉知本中心辦理其債券為永續發展債券上櫃。
二、本國普通債發行人(外國人發行人一般板適用)
發行人發行永續發展債券,應先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並於取具資格認可後,再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公司債,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函後,應於債券上櫃日4至5個營業日前,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櫃檯買賣,且債券發行後,應每年度定期辦理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資金運用報告公告或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發行後報告相關事項公告。
三、新台幣計價轉(交)換公司債券(外國人發行人一般板適用)
發行人發行永續發展轉(交)換公司債券,應先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於取具資格認可後,再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轉(交)換公司債,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函後,應於債券上櫃日5營業日前,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櫃檯買賣。
四、金融債券
發行人發行永續發展債券,可先向銀行局申請核准,再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並於取具資格認可後,應於債券上櫃日5個營業日前,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櫃檯買賣,應每年度定期辦理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資金運用報告公告或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發行後報告相關事項公告。
五、專業板新台幣計價外國普通債券
發行人發行永續發展債券,應先取得本中心之預審意見,並於取得預審意見後一個月內向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取得核准函,後續再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及得為櫃檯買賣之同意函,並於取得資格認可及同意函後,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銀行報備及副知本中心,並於債券上櫃日4個營業日前,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櫃檯買賣,且債券發行後,應每年度定期辦理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資金運用報告公告或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發行後報告相關事項公告。
六、毋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之債券(專業板國際債券、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發行人發行永續發展債券,應先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銀行報備並副知本中心,並於取具資格認可後,應於債券上櫃日4個營業日前,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櫃檯買賣,且債券發行後,應每年度定期辦理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資金運用報告公告或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發行後報告相關事項公告。
七、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不適用)
發行人發行永續發展債券,應先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並於取具資格認可後,向本中心申請上櫃同意函及向銀行局申請發行核准,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後,再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櫃檯買賣,且債券發行後,應每年度定期辦理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資金運用報告公告。
參、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
一、得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之有價證券
- 政府債券
- 普通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新台幣計價外國普通公司債
- 國際債券(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除外)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但不得申請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資格認可)
- 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二、申請方式:
發行人應檢具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申請書、永續發展債券計畫書、永續發展債券計畫書之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專業與經驗證明文件、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發起人承諾履行公告申報義務之聲明書(發行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者適用)及其他相關附件,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
三、審查期限:
本中心於收件日起3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者,本中心得出具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文件;不符合規定者,本中心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
四、資格認可文件效力:
發行人取具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文件後,應於6個月內向本中心申請債券櫃檯買賣,逾期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文件失其效力,但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中心核准者,得再延長6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五、計畫書應記載事項:
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 | 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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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評估機構及評估報告
一、評估機構資格條件:
依國際金融市場慣例或國內實務狀況,具備評估永續發展債券之計畫書、資金運用情形、可持續發展關鍵績效指標(KPI)或可持續發展績效目標(SPT)之專業能力,並具相關評估經驗。
二、評估報告類型:
評估機構針對計畫書或發行後報告等相關事項出具之意見,其類型得為評估意見、驗證報告、認證報告或評級報告。
三、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之評估報告:
發行前 | 發行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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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計畫書應經評估機構出具符合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或國際金融市場慣例之評估報告。但發行人為國內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得由其指定之國內政府組織出具評估報告。 | 發行人於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所募資金全數使用完畢後,除有正當理由並向本中心申請依其自行訂定之期限辦理者外,應於該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三十日內,由評估機構出具對資金運用情形是否符合計畫書之評估報告。但發行人為國內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得由其指定之國內政府組織出具評估報告。 |
四、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之評估報告:
發行前 | 發行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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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計畫書應經評估機構出具符合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或國際金融市場慣例之評估報告。但發行人為國內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得由其指定之國內政府組織出具評估報告。 | 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之發行人,應委由評估機構對其發行後報告之相關事項進行驗證並出具評估報告。但發行人為國內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得由其指定之國內政府組織出具評估報告。 |
伍、永續發展債券資訊揭露
一、債券發行前:
- 債券發行文件:永續發展債券發行人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或其他發行文件揭露計畫書內容。
- 計畫書及其評估報告:永續發展債券發行人應於債券發行前將永續發展債券計畫書及其評估報告,申報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債券發行後:
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 | 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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