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簡介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簡介

(一)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種類與特性

  1. 什麼是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
  2.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依國內外櫃檯買賣市場(Over-the-counter)之規則或實務,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結構型商品。
  3.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種類
  4. 基本型的店頭衍生性商品可分為遠期契約(Forwards)、交換契約(Swap)及選擇權契約(Options),亦可上述二種以上契約之組合,或結合固定收益商品之結構型商品。
  5.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特性
  6. (1) 沒有標準化合約,一般採店頭逐筆議價方式交易。
    (2) 交易雙方都必須承擔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即不履約風險。
    (3) 因為有買賣價差,一般無須支付額外費用。

(二) 常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應用

  1. 遠期契約(Forwards)
  2. 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以約定價格買賣一定數量之標的資產的合約。常見的有匯率遠期契約(FX Forwards)、遠期利率協定(FRA)。
  3. 交換契約(Swap)
  4. 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段期間內,互換一系列的現金流量。常見的有換匯換利(CCS)、利率交換(IRS)、資產交換(Asset Swap)及信用違約交換(CDS)。
  5. 選擇權契約(Options)
  6. 選擇權買方支付一定的權利金給賣方,有權利依約定價格,在某特定日期,買入(買權)或賣出(賣權)標的資產,而選擇權賣方有義務履約的合約。常見的有匯率選擇權(FX Options)、債券選擇權(Bond Options)及資產交換選擇權(Asset Swap Options)。
  7. 結構型商品
  8. 結構型商品是結合固定收益商品(Fixed Income Instruments)及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s)的投資工具,透過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使投資報酬與連結標的資產表現產生連動效應。常見的有保本型商品、股權連結型商品、雙元貨幣結構型商品。

(三) 與投資人權益相關規範

  1. 投資人分級管理制度
  2. 證券商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時,應該將客戶區分為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對一般客戶在得承作之商品種類、商品適合度、風險告知、書面契約及交易糾紛處理等要求較高。
  3. 投資人分類
  4. (1) 專業客戶:
    1. 專業機構投資人: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2. 高淨值投資法人:指經書面向證券商申請,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法人:
    3. - 淨資產超過新臺幣200億元者。
      - 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
      - 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
      - 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4.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為專業客戶之法人或基金 :
    5. - 總資產超過新臺幣1億元。
      - 經客戶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 充分了解證券商與其交易得免除之責任,並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6.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
    7. - 提出資產達3,000萬以上的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超過300萬,且在該證券商往來總資產超過1,500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3,000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 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 充分瞭解證券商與其交易得免除之責任,並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2) 一般客戶:專業客戶以外之客戶。
  5. 商品適合度
  6. 證券商應該根據客戶之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商品理解及風險承受度等,進行瞭解客戶評估作業(KYC);並根據商品特性、本金虧損之風險與機率、流動性、結構複雜度、商品年期等,進行評估商品屬性作業(KYP),證券商應向客戶銷售適合其等級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7. 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
  8. (1) 確認該證券商是否取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業務經營資格。
    (2)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須承擔證券商之信用風險,投資人交易前應審慎評估往來證券商之財務業務狀況。
    (3) 衍生性金融商品係相當複雜度的投資工具,承作前應確認自己對該商品有一定程度的瞭解,並確認自己能承擔最差狀況發生時的損失。
    (4) 應仔細閱讀證券商提供之書面契約,例如「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等,並由專人解說。交易完成後,應自證券商取得交易確認之書面文件。
    (5) 一般客戶與證券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證券商應盡告知義務,對於預計銷售對象超過10人以上,且商品期間超過六個月之商品,應有七天以上的審閱期。此外,應該由該證券商向客戶宣讀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
  9. 查詢往來證券商是否取得業務經營資格
  10. 投資人可於本中心網站查詢已取得資格之證券商名單,網址為www.tpex.org.tw,路徑為首頁 > 衍生性金融商品 >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 > 業務服務 > 證券商及槓桿交易商名單。
  11. 投資人有交易糾紛應如何申訴
  12. 投資人如遇有交易爭議,可先透過往來證券商提供的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進行溝通、協調或申訴,如無法獲得滿意的解決,則可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