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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及輔導流程

登錄及輔導流程

創櫃板登錄及輔導流程簡述如下:

壹、 公司申請創櫃板輔導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公司均得檢具「登錄創櫃板申請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1. 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
  2. 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者。
  3. 無設立年限、獲利能力及資本額之限制。
  4. 願接受本中心與會計師聯合輔導者。

貳、 推薦單位評估創新創意

公司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者,須取具推薦單位所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後向本中心申請創櫃板輔導。推薦單位包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國家實驗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商業發展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證券承銷商、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中華民國私募股權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或其他提出申請經本中心認可機關(詳https://www.tpex.org.tw/zh-tw/gisa/aplply/contact.html)。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推薦單位創新創意評估,可逕向本中心申請創櫃板輔導:

  • 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 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者。
  • 取得經濟部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計畫)或「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計畫)」等創新研發補助者。
  • 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核准於科學園區內成立之科學事業者。

參、 由本中心進行統籌輔導

申請公司若通過創新創意評估或符合前開免除創新創意評估要件者,且經本中心綜合考量無違反誠信原則、重大違反法令或涉有重大非常規交易等情事者,則由本中心進行統籌輔導。


肆、 輔導成效之評估

公司經本中心與會計師聯合輔導一段期間後,經本中心初步評估其適合登錄創櫃板,即由本中心評估輔導成效,評估重點包括申請公司經營團隊、董事會運作、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是否健全建立並有效執行,且會計處理符合商業會計法之規定等。


伍、 登錄創櫃板前之籌資作業(得選擇)

受輔導公司如選擇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其現金增資計畫應具合理性及可行性,且應將相關資訊於本中心網站專區公告。


陸、 登錄創櫃板

受輔導公司欲登錄創櫃板並取得股票代號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我國公司法已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已健全建立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並已有效執行,且會計處理符合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者。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


柒、 登錄後持續輔導及監理

登錄後持續輔導及監理

持續輔導

公司登錄創櫃板後,每年度應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且應公告基本資訊。創櫃板公司於登錄期間屆滿三年後仍繼續登錄者,應自行委託經本中心同意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處理股務作業。


管理作業- 公司須依規定進行相關資訊揭露

  1. 基本資料:公司營業項目、經營團隊及財務業務等基本資訊。
  2. 每年申報:包括股東會相關資訊(股東會及股利分配之相關公告、股東會議事錄等)、年度財務報表。
  3. 每季申報:募集資金使用情形。
  4. 不定期申報:如退票、喪失債信、訴訟、停工或嚴重減產等重大訊息。

停止條款- 停止提供創櫃板籌資功能

  1. 未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
  2. 未依公司法規定期限召開股東常會者。
  3. 未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公開,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4. 違反所出具之聲明或承諾事項者。
  5. 規避或拒絕本中心輔導或查核情節重大者。
  6. 重大違反公司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
  7. 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者。
  8. 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之資格情事者。

退場機制

  1. 向主管機關提出補辦公開發行申報生效者。
  2. 經依前條規定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逾三個月者,且其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之原因不以同一款事由為限。
  3. 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4. 經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5. 其申請書或提供之資料或說明,對重要事項涉有虛偽之記載或重要之事實漏未記載者。
  6. 重大違反公司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或公司接受輔導及登錄創櫃板契約者。
  7. 依創櫃板公司申請或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終止登錄創櫃板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