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資格之銀行,得向櫃買中心申請以該銀行之名義為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申請人應持有所申請登錄買賣之黃金現貨2,000台兩以上,並應擔任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且應受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委任擔任黃金現貨保管機構;另具有黃金現貨造市能力之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得於黃金現貨登錄買賣6個月後,向櫃買中心申請加入成為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並應持有該黃金現貨500台兩以上,作為參與報價及應買應賣之基本造市部位,而經櫃買中心同意中途加入造市之證券商,應將因應造市需求所持有之黃金現貨存入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依規定開立之保管專戶集中保管。
(一)交易標的
符合資格之銀行依櫃買中心規定申請登錄,成色為千分之999.9,且可交付實體之黃金。
(二)交易規則
黃金現貨交易模式是運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但不包含系統外議價交易),採用造市商報價驅動之議價交易,造市商為每筆交易必要之一方,且成交價格為造市商之報價,交易原則略述如下:
(一) 到價委託單(投資人委託買進價格≧造市商賣出報價;投資人委託賣出價格≦造市商買進報價):到價委託單將由櫃買中心電腦系統自動分配給當時報價最佳(最高買進報價或最低賣出報價)的造市商;若有兩家以上報價價格相同,則優先分配給報價時間較早的造市商,在造市商的報價數量範圍內,由櫃買中心電腦系統輔助成交【例一】。
【成交結果】委託單25台兩全數成交:
(二) 未到價的委託單(投資人委託買進價格 < 造市商賣出報價;投資人委託賣出價格 > 造市商買進報價):造市商無成交義務,惟如造市商有成交意願,可藉由更改報價或點選方式成交。
造市商點選未到價委託單時,成交原則如下:
[註]105年8月15日起黃金現貨造市商連續報價頻率由5分鐘縮短為3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