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主要股票市場(如美國、英國及鄰近香港、新加坡等)開盤及收盤採集合交易(上巿巿場稱為集合競價),而盤中則採逐筆交易,目前我國期貨、選擇權及權證等商品盤中皆已採行逐筆交易,僅股票市場盤中仍採集合交易。為與國際接軌並使投資人跨商品間之套利、避險、策略性交易採同一交易機制而更具效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民國107年9月3日公布「為提升交易效率並與國際接軌,證券市場將推動逐筆交易,預訂於109年3月23日正式上線」。
集合交易與逐筆交易之買賣申報優先順序皆依下列原則決定:
詳細說明如下:
集合交易撮合釋例
某上櫃股票於撮合前之委託情形如下圖一:
依前述集合交易成交價格決定原則,則當次「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撮合之成交價為105元成交60張(當次撮合可以滿足的最大成交量為60張,相對應的價格為105元;若成交價為104元,則當次撮合能滿足的最大成交量僅有40張),如下圖二。
撮合後剩餘委託揭示結果如下圖三:
上述逐筆交易之成交價決定原則,簡而言之,即為依已存在委託簿對手方的指定價格成交。
逐筆交易撮合釋例
與圖一相同釋例,105元買進60張為新進委託單,如下圖四:
依前述逐筆交易成交價格決定原則,則當次「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撮合之成交價如下圖五(共有3個成交價),撮合後剩餘委託揭示結果如下圖六(與圖三相同):
2種價格類別搭配3種有效期別,共計有6種委託方式(如下圖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