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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簡介

制度介紹

一、 基金申請登錄櫃檯買賣作業

投信事業填具「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櫃買中心申請基金受益憑證登錄櫃檯買賣,經櫃買中心同意後簽訂「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契約」。

投信事業申請其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登錄為櫃檯買賣時,每檔基金淨值資產價值須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且應與一家以上之造市商簽訂「造市契約」,並由造市商負責報價及應買應賣義務,各造市商應持有受益憑證6萬受益權單位以上;另符合資格之造市商可於該基金登錄交易一個月後,向櫃買中心申請加入成為該基金之造市商,並應持有該基金受益憑證3萬受益權單位以上,作為參與報價及應買應賣之基本造市部位。

投信事業申請基金登錄櫃檯買賣流程如下圖:

投信事業申請基金登錄櫃檯買賣流程

※基金登錄相關申請書件:檔案下載

二、 造市商資格條件

已擔任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者即可擔任基金受益憑證之造市商。

三、 交易架構

  1. 交易標的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型基金受益憑證及貨幣市場基金受益憑證。

  2. 交易規則

    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模式是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包含系統外議價交易),採用造市商報價驅動之議價交易,造市商為每筆交易必要之一方,且成交價格為造市商之報價,交易原則略述如下:

    1. 交易時間:每營業日上午9時至下午3時。
    2. 最低成交單位為1個受益權單位
    3. 造市商之報價義務:
      1. 造市商之買賣報價價差不可逾賣出報價之5%。
      2. 最低報價數量為2千受益權單位;申報價格之最低單位為0.01元。
      3. 造市商於交易時間內須負連續報價義務(買價、賣價均應申報)。
  3. 交易流程圖
    投信事業申請基金登錄櫃檯買賣流程

四、 成交原則

  1. 到價委託單 (投資人委託買價≧造市商報賣價;投資人委託賣價≦造市商報買價) :到價委託單將由本中心電腦系統自動分配給當時報價最佳(最高買進報價或最低賣出報價)的造市商;若有兩家以上報價價格相同,則優先分配給報價時間較早的造市商,在造市商的報價數量範圍內,由本中心電腦系統輔助成交【例一】。

    【例一】到價委託單分配成交

    到價委託單分配成交

    【成交結果】委託單5000單位全數成交:

    1. 委託單與A造市商成交2000單位,成交價格27.8元
    2. 委託單與B造市商成交2000單位,成交價格27.6元
    3. 委託單與C造市商成交1000單位,成交價格27.6元
  2. 未到價的委託單(投資人委託買價<造市商報賣價;投資人委託賣價>造市商報買價):造市商無成交義務,惟如造市商有成交意願,可藉由更改報價或點選方式成交。

    造市商點選未到價委託單時,成交原則如下:

    1. 視同報價變更:造市商點選未到價的委託單時,系統會自動將報價調整成所點選的未到價委託單價格,調整後的報價仍受最大價差(買賣報價價差不得逾報賣價之5%)及最低報價數量之規範。
    2. 須遵守較優委託價格優先成交之原則,不可有價格較優的未到價委託單卻無法成交之情形:造市商點選當時若有其他未到價委託單的價格優於其所點選的委託單價格者,造市商也應全數成交這些價格較好的未到價委託單﹝即委託賣出(或買進)價格低於(或高於)造市商所點選的賣出(或買進)價格者,該等價格較優之委託單亦應全數成交,例如造市商點選某筆委託賣出價格為28.9元的委託單時,當時若有其他委託賣出價格為28.6元、28.7元、28.8元…的委託單時,這些委託價格低於28.9元的賣單,也應全數成交【例二】。
      【例二】點選「未到價委託單」時不可有價格較優的未到價委託單卻無法成交之情形:
      【例二】點選「未到價委託單」時不可有價格較優的未到價委託單卻無法成交之情形
      【成交結果】委託單號11~14均成交,成交價為造市商之報價:
      【成交結果】委託單號11~14均成交,成交價為造市商之報價

五、 營業處所議價交易(系統外議價交易)

系統外議價交易規定

【案例1】

若造市商A為買方,此時成交價格不可超過報買價(9.5元)之10%,即成交價格須介於8.55元及10.45元之間。﹝9.5*(1-10%)=8.55;9.5*(1+10%)=10.45﹞。

【案例2】

若造市商A為賣方,此時成交價格不可超過報賣價(10元)之10%,即成交價格須介於9元及11元之間。﹝10*(1-10%)=9;10*(1+10%)=11﹞。

【案例3】

若投資人甲與造市商A洽定,由投資人甲賣給造市商A,A再轉賣給另一投資人乙,此交易屬中介交易,甲與A的成交價及A與乙的成交價都必須介於報買價(9.5元)及報賣價(10元)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