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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收盤前資訊揭露配套措施專區

開收盤前資訊揭露配套措施專區

國外各主要交易所如紐約、倫敦、EURONEXT、東京及韓國等,均於開收盤接受委託期間提供模擬撮合之買賣價格資訊,作為投資人下單之參考。另各主要交易所同時採取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提供資訊之客觀性。 為提供投資人更即時之交易資訊,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經參考國外主要交易所之作業方式,自101年2月20日起實施收盤前資訊揭露及配套措施,即收盤前5分鐘(13:25-13:30)比照盤中競價撮合間隔時間(自103年12月29日起為5秒),揭露模擬撮合後之最高1檔買進價格及最低1檔賣出價格資訊;另自104年6月29日起調整為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暨提供開盤前30分鐘(8:30-9:00)接受委託期間,揭露前揭相同資訊,供投資人參考。

為提供投資人更即時交易資訊,經參考國外主要交易所作業方式,實施開收盤前資訊揭露及配套措施如下:

收盤前資訊揭露:

  1. 適用標的:除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1元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外,所有等價成交系統內之上櫃有價證券均適用收盤資訊揭露。
  2. 資訊揭露方式:自101年2月20日起,收盤前一段時間〔13:25至收盤(含暫緩收盤期間)〕,比照當時盤中集合交易撮合間隔時間(自103年12月29日起為5秒),揭露模擬撮合後之最高1檔買進價格及最低1檔賣出價格;另自104年6月29日起,調整為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自111年9月26日起,變更交易方法且採分盤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處置有價證券及管理股票,收盤前一段時間每5秒亦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開盤前資訊揭露:

  1. 適用標的:除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1元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外,所有等價成交系統內之上櫃有價證券均適用開盤資訊揭露。
  2. 資訊揭露方式:自104年6月29日起,開盤前30分鐘(含暫緩開盤)接受委託期間,自8:30起第一次揭示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其後比照當時盤中集合交易撮合頻率(自103年12月29日起為5秒)揭露該等資訊;自111年9月26日起,變更交易方法且採分盤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處置有價證券及管理股票,開盤前30分鐘接受委託期間每5秒比照辦理揭露前揭資訊。

為提供投資人於個股開收盤前價格波動較大時,新增、取消或修改委託之機會,爰於開收盤時實施暫緩開收盤措施。

  1. 收盤:有價證券收盤前1分鐘(13:29-13:30),如任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格與前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格漲跌超逾3.5%時(如無前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為準,如仍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開始交易基準價為準),該證券13:30不進行收盤撮合,於13:31起暫緩2分鐘收盤,該2分鐘內接受新增、取消或修改委託,至13:33停止接受委託並收盤,該段時間內持續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2. 開盤:有價證券開盤前1分鐘(8:59-9:00),如任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格與其前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格漲跌超逾3.5%時(開盤前30分鐘如無前一次模擬撮合成交價,則以開始交易基準價),該有價證券暫緩開盤撮合。暫緩開盤撮合之有價證券,延緩2分鐘後依序開盤撮合成交。另自112年3月20日起,將開盤前1分鐘取消及變更買賣申報數量達開盤前買賣申報數量之30%以上之有價證券,納入暫緩開盤措施。
    暫緩開盤期間內,持續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3. 暫緩開收盤資訊:暫緩開收盤之有價證券資訊會即時傳送予資訊公司,俾其即時提供訊息予投資人。
  4. 不適用配套措施證券:
    1. 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1元之有價證券。
    2. 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
  5. 櫃買指數計算:該日有實暫緩開盤之個股,各類指數仍依原作業時間對外揭示。若該日有實施配套措施暫緩收盤之證券,則指數延後至13:33分計算,若該日無暫緩收盤之證券,則指數仍維持原作業時間。
  1. 收盤前五分鐘資訊揭露手冊(101年2月20日)
  2. 開收盤前資訊揭露手冊(104年6月29日)
  3. 開盤前大量取消納入暫緩開盤EDM(pdf)
  1. 調整收盤前資訊揭露暨相關配套措施(101年2月20日)
  2. 調整開盤及收盤前資訊揭露暨相關配套措施(104年6月29日)
  1. 100年9月30日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等規章部分條文
    1. 規章修正目錄
    2. 業務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3.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4.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5. 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6. 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7. 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8. 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對照表
    9. 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災、選舉或國定假日之處理作業修正條文對照表
    10. 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11. 上櫃證券鉅額買賣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12. 業務規則規定補充事項規章名稱修正對照表
  2. 103年12月19日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業務規則」第35條
  3. 111年4月28日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業務規則」第35條及第35條之11、「零股交易辦法」第8條及「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45條、第46條條文,自111年9月26日起實施
    1. 業務規則第35條、第35條之11修正條文對照表
    2. 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資訊揭露及配套措施
      • 資訊揭露:開盤前30分鐘至收盤(含暫緩開、收盤期間及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暫緩撮合期間),每5秒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 配套措施
        1. 開盤或收盤前1分鐘,如任一次與其前一次之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3.5%時,暫緩當市第一次撮合或收盤撮合2分鐘(請詳前配套措施1及2所述)。
        2. 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自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至收盤前一段時間(13:25),如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3.5%時,本中心立即延緩當次撮合2分鐘,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當次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延緩當次撮合2分鐘期間內,每5秒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4. 111年10月12日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業務規則」第35條第4項自112年3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