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701004531號 |
主 旨: | 自107年4月26日起,終止與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8351)簽訂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並終止該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73,412,000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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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 |
公 告 事 項: | 一、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本中心申請辭任該公司之輔導推薦證券商,核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依規定本中心自107年4月26日起終止其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
公 告 事 項: | 二、推薦證券商於終止交易前,仍負連續報價及成交義務,請依規定辦理。 |
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