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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額投資股票及ETF專區

證券商篇

壹、概要說明

為協助投資人長期投資股市,並使證券商得以強化協助客戶資產配置,以達到活絡股市及擴大證券商經營範圍之目的,爰參考現行投資人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基金之作法,推動證券商得辦理客戶定期定額方式購買上櫃股票與ETF。

 

貳、制度說明

一、業務開辦

檢具董事會議事錄並載明開始辦理日期、開辦之方式、調節專戶帳號、信託財產專戶帳號等資料,於開辦日前函報臺灣證券交易所備查,並副知本中心。

二、投資標的

定期定額投資標的以可中長期投資之上櫃股票及ETF為限,由證券商訂定標的選定標準,但不含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選定之標的經本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證券商應於定期定額交易日停止買進該等證券。

三、辦理方式

(一)證券商得於總公司開立調節專戶:證券商因辦理定期定額業務買進股數可能有未達一交易單位之部位,若申報買進零股可能因其交易不活絡,無法達到定期定額之數量,爰此,證券商得開立調節專戶以分配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多餘證券數量。

(二)證券商得採下列二種方式辦理定期定額業務:

  1. 經紀業務:投資人與證券商簽定投資契約即可進行定期定額投資。證券商須透過「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於櫃買市場申報買進有價證券,成交後分配至投資人之帳戶及證券商之調節專戶。有價證券分配至投資人帳戶後,由投資人帳戶自行賣出。
  2. 財富管理業務:證券商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信託方式,為投資人進行定期定額投資,並以信託財產專戶申報買賣有價證券,以此種方式辦理定期定額業務,開戶作業不適用本中心103年10月17日證櫃交字第1030028495號函說明五之規定,惟證券商須自行維護信託財產專戶內各投資人分戶帳。證券商得以信託財產專戶於櫃買市場申報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亦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申報買進有價證券,成交後分配至信託財產專戶與調節專戶。有價證券之賣出,投資人得選擇以金錢方式提領信託財產,由證券商信託財產專戶賣出有價證券,或以有價證券方式提領信託財產,有價證券將撥轉至投資人帳戶下賣出。

四、投資契約注意事項

(一)定期定「額」:其「額」可為金額或數額,視證券商與投資人簽訂之契約而定。

(二)買不足額之處理方式:證券商應說明無法依約買足數額之處理方式。

(三)預收款項或預先圈存款項:定期定額業務一律採行預收款項或是預先圈存款項的方式進行。證券商預收或圈存後後始為投資人下單,故於投資契約中應明確約定扣款日期、扣款方式及投資人扣款帳戶,投資人可選擇以其交割帳戶或其在證券商交割專戶分戶帳進行定期定額投資之扣款。

(四)成交價格:證券商應於契約訂定成交日有價證券價格之計算方式,並應於內部規章明定為委託人委託買進之時點。

五、交易方法及委託類別

(一)交易方法:僅限普通交易、零股交易及盤後定價交易,不可進行鉅額交易、拍賣及標購。

(二)委託類別:僅限現股交易,不可進行當日沖銷交易、信用交易及借券賣出。

六、作業架構

作業架構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一)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

  1.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得於其總公司開立「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投資人為本國人:847777-檢查碼;投資人為外國人:947777-檢查碼)。證券商僅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並分配至各總、分公司投資人證券交易帳戶、信託財產專戶或調節專戶,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不得申報賣出。
  2. 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申報作業除下列規定外,比照一般綜合交易規定辦理:

    (1)證券商須於成交日下午6時前完成申報成交分配明細,未於成交日下午6時前完成申報者,依據中心業務規則第46條之7及第94條之1課以過怠金。

    (2)成交日完成申報成交分配明細後,次日不得再進行部分或全部調整分配。

    (3)免申報各委託人及受任人之委託明細。

  3. 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後之交易及成交分配後更正帳號之交易,均不得沖銷,不得改類,亦不能移入一般綜合交易帳戶。
  4. 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不得辦理移入及移出作業。

    (1)非屬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不得併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個別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進行成交分配申報作業。

    (2)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不得申報更正帳號,即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不得申報更正帳號予非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後再申報成交分配明細。

(二)調節專戶

  1.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得以其自有資金於其總公司開立「調節專戶」(本國證券商總公司帳號為9899XX-檢查碼;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帳號為99899X-檢查碼),兼採「經紀業務」及「財富管理業務」者,得開立二個調節專戶。調節專戶為證券商得以普通交易等方法買進整股,分拆予定期定額委託人,剩餘零股由證券商承受而設。證券商得以調節專戶分配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多餘證券數量。
  2. 證券商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成交日分配同種類有價證券至調節專戶之數量僅得為零股,如有超過一交易單位(如:一千股)之情形者,就超過之數量應於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前以該調節專戶進行轉賣。調節專戶之同種類有價證券得因各成交日分配零股之累積而超過一千股。
  3. 調節專戶僅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後分配買進部位,分配後部位得以調節專戶自行賣出,不能於他日再以之分配予投資人。

七、經紀業務

(一)證券商與投資人簽訂定期定額投資契約,證券商依約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分配至投資人帳戶,由投資人帳戶進行交割,其後由投資人自行賣出。
證券商定期定額為客戶購買股票及ETF後,由客戶依現行賣出方式處理,即可以其交易帳戶或一般綜合交易帳戶賣出,但不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賣出。

(二)定期定額業務均已辦理預收款項及預先圈存價金,故定期定額買進金額不列入投資人單日買賣額度計算。

八、財富管理

(一)證券商以財富管理業務辦理定期定額業務,信託業務種類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為限,並以信託財產專戶申報買賣有價證券,開戶作業不適用本中心103年10月17日證櫃交字第1030028495號函說明五之規定,得統由證券商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得免另行開戶。

(二)證券商應自行維護各客戶分戶帳,並逐日詳實登載,以強化信託財產專戶管理,每月終了五個營業日內傳送上一月份相關資料予本中心。

(三)證券商亦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申報買進有價證券成交後,分配至信託財產專戶與調節專戶。

(四)證券商應提醒投資人若具上市櫃公司內部入身分者,應確實依證交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辦理申報。

九、定期定額業務係由委託人自行決定投資標的及條件且為固定日期之買賣,為避免定期定額標的為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之研究報告建議標的,增加證券商為委託人辦理定期定額買賣之困難度,故將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排除本中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惟證券商不得有藉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刻意規避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投資人篇

壹、概要說明

為提升小額投資之便利性及分散投資風險,投資人自2017年1月16日可洽證券商辦理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上櫃股票及ETF。

貳、交易流程

(一)證券商以「經紀業務」辦理定期定額業務,投資人之交易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交易流程 說明
開戶 投資人以自有證券買賣帳戶進行定期定額投資,不需另外開立帳戶。
簽立投資契約 投資人須與證券商簽訂定期定額投資契約以進行定期定額投資,其契約注意事項如下:
投資標的:各家證券商因其經營策略不同,故其選定之標的不一。定期定額投資標的以中長期投資之股票及ETF為限,由證券商訂定標的選定標準,但不含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選定之標的經本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證券商應於定期定額交易日停止買進該等證券。
預扣款項:採預收款項或預先圈存價金方式進行,證券商收足金額才進行下單。
買不足額之處理方式:證券商因故無法依約買足數額之處理方式。
委託 以投資契約代替委託單,投資人無需每期向證券商委託買進。
單日買賣額度 定期定額投資須預收款項或預先圈存價金,故定期定額買進金額不列入投資人單日買賣額度計算。
成交後存券 證券商依約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分配至投資人帳戶。
交割 投資人得以其交割帳戶或證券商交割專戶分戶帳進行交割。
管理費 證券商是否會收取額外的手續費或管理費由各證券商視其業務成本而定,如欲收取手續費之證券商須於投資契約中明定費用。
買進後之賣出 由投資人帳戶自行賣出,投資人T日買進後,最快可於T+1日賣出。
股東權之行使 有價證券以投資人名義登載於股東名冊。
發行公司內部人注意事項 投資人依現行規定辦理上市櫃公司內部人申報作業。



(二)證券商以「財富管理業務」辦理定期定額業務,投資人之交易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交易流程 說明
開戶 投資人不須開立帳戶,由證券商以信託財產專戶進行交易及交割。證券商自行維護各投資人分戶帳。
簽立投資契約 投資人與證券商簽訂信託契約以進行定期定額投資,其契約注意事項如下:
投資標的:各家證券商因其經營策略不同,故其選定之標的不一。定期定額投資標的以中長期投資之股票及ETF為限,由證券商訂定標的選定標準,但不含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選定之標的經本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證券商應於定期定額交易日停止買進該等證券。
預扣款項:採預收款項或預先圈存價金,證券商收足金額才進行下單。
買不足額之處理方式:證券商因故無法依約買足數額之處理方式。
委託 以信託方式委由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投資,投資人無需每期向證券商委託買進。
成交後存券 由證券商以信託財產專戶進行交易,有價證券存放於信託財產專戶,證券商於信託財產專戶下維護各投資人資產明細。
交割 由證券商以信託財產專戶辦理交割。
管理費 依各家證券商契約而定。
買進後之賣出 投資人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擇一進行:
以金錢方式提領信託財產:由證券商信託財產賣出有價證券。
以有價證券方式提領信託財產:有價證券將撥轉至投資人集保帳戶後由投資人賣出。
股東權之行使 有價證券以證券商信託財產帳戶名義登載於股東名冊。投資人如需行使股東權,於最後過戶日前向證券商申請提領信託財產或是解除信託關係,將有價證券撥轉回個人名下帳戶後行使。
發行公司內部人注意事項 上市櫃公司內部人透過財富管理信託專戶買進時,應將買進之股數,依證交法第25條規定於次月辦理股權變動申報。
上市櫃公司內部人透過該信託專戶賣出時,應依證交法22條之2規定辦理轉讓事前申報後始得賣出。

 

宣導資料

公告及規章下載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資料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資料
證券商代號 證券商簡稱 辦理方式
經紀業務
開始辦理日期
財富管理業務
開始辦理日期
9200 凱基 106/04/24 106/01/16
9600 富邦 106/01/16 ----
9800 元大 106/02/21 ----
9300 華南永昌 106/03/29 ----
9A00 永豐金 106/04/18 ----
8880 國泰 106/04/28 ----
5920 元富 106/06/01 ----
7000 兆豐 106/08/01 ----
5380 第一金 106/09/18 ----
1030 土地銀行 107/01/03 ----
9100 群益金鼎 110/01/04 107/05/01
6110 台中銀 108/01/02 ----
7790 國票綜合 109/10/15 ----
1020 合作金庫 110/07/01 ----
1040 臺銀綜合 110/07/26 ----
8560 新光證券 110/09/23 ----
2180 亞東證券 111/02/11 ----
1260 宏遠證券 112/05/02 ----
8580 聯邦銀行 112/09/14 ----
8150 台新綜合 112/10/02 ----
1230 彰化銀行 113/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