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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漲跌幅度專區


開放目的

為尊重市場、與國際制度接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自104年 6月1日起,將漲跌幅度由7%放寬為10%。信用交易整戶擔保維持率自104年5月4日起調整為130%。

現行漲跌幅7%限制,已實施多年,綜觀歐美主要市場多無漲跌幅度限制,甚連馬來西亞、泰國、上海等新興市場之漲跌幅度亦達 10% ~ 30%。股價主要決定於公司價值與買賣雙方認知價格,現今市場參與者越趨成熟,許多商品,例如權證已不限縮於 7% 漲跌幅,初次上櫃普通股首五日亦無漲跌幅限制;此外投資人亦可自行赴國外投資或透過國內券商複委託買賣漲跌幅度較寬之外國證券。

漲跌幅限制提高為10%,可加速股價反應,增加市場效率性,為尊重市場、回歸市場,以利接軌國際之機制。

 

實施內容及配套措施

現行交易機制中,許多參數係根據7%漲跌幅設計,放寬漲跌幅度至10%後,除上櫃有價證券普通交易時段股票漲跌幅度放寬為10%外,其餘商品及交易方式亦須同步調整,因此將相關措施區分為適度調整漲跌幅連動項目、強化風險控管項目及維持市場穩定項目:

適度調整漲跌幅連動項目

  • 所有商品漲跌幅同步調整。
  • 零股交易、鉅額交易漲跌幅由7%調為10%。
  • 證券金融事業標購價格上限由「7%至15%」調高為「10%至20%」。

強化風險控管項目

  • 證券商交割借券擔保金由114%調高為120%。
  • 信用交易整戶擔保維持率由120%提高至130%,為使投資人及早適應,自本年5月4日起實施。
  •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原始擔保比率及擔保維持率,一般投資人維持140%及120%,專業機構投資人客戶得與證券商另行議定,不受該等比率限制。
  • 「T+5型」有價證券借貸款項業務之擔保價值維持率,由「100%至125%」調整為「100%至130%」。
  • 「半年型」有價證券借貸款項業務之擔保價值維持率由120%提高至130%。

維持市場穩定項目

  • 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執行標準維持3.5%。
  • 暫緩收盤標準維持3.5%,另自本年6月29日起實施之開收盤前資訊揭露措施之暫緩開盤標準亦為3.5%。
  • 一般標購底價範圍維持為上下15%。
  • 證券金融事業標借擔保金為得標證券金額之120%維持不變。
  • 信用交易標借單價上限維持7%不變、議借單價上限維持為10%不變。
  • 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費率維持7%不變。
  • 證券商交割借券擔保金最低維持率維持107%不變;出借費率自訂上限維持7%不變。

 

宣導E-DM

公告及規章下載

附件一業務規則等6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等3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