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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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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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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3月29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300567381號
主   旨: 公告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有價證券應行注意事項」(下稱預收款券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7點、「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第3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其中除預收款券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自即日起實施外,餘自本(113)年5月1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預收款券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年3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335461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降低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現行預收款券作業因時差或保管機構通知作業繁瑣致下單延誤之情事,增訂證券經紀商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委託買賣處置有價證券,得由保管機構依客戶指示及證券經紀商通知,將款券圈存於保管機構並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作業系統相互傳達圈存訊息之彈性措施,爰修正預收款券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及「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
二、為符合現行依本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預收款券者,其盤後零股交易亦應進行預收款券始得受理買賣申報之實務作業,爰修正預收款券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但書規定。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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