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交易及結算制度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在證券集中市場交易,投資人需另與往來證券商或槓桿交易商簽訂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並由交易雙方議定交易條件及確認交易條件。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係由交易雙方自行依約定,或依連結標的資產之交割實務,辦理結算交割作業。
- 請求方式:持有人應先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委託書」,加蓋原留印鑑,委託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提出履約申請,並向證券商預繳履約所需支付之款項(若發行人選擇現金結算,委託證券經紀商應於請求履約後第一個營業日退回預收款項)。
- 持有人應於買入認購(售)權證後第二個營業日,且經確認該認購(售)權證已轉入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後,始能請求履約。
- 履約費用:持有人請求履約有如下費用
- 手續費:
- 證券給付,以「履約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為基準計算手續費。
- 現金結算,以「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價格之差數x標的證券數量」為基準計算手續費。
- 交易稅:
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在發行人採現金結算時,須根據「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價格之差數x標的證券數量」為基準計算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1。
- 採現金結算者,一般完成履約申請程序之投資人通常可在第二個營業日(T+2日)取得款券。
上櫃權證的履約型態依銷售契約之約定為主,可包括下列型態:
- 證券給付。
- 現金結算。
- 證券給付但發行人有現金選擇權。
- 證券給付但投資人有現金選擇權。
- 證券給付但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如到期具履約價值而未申請履約者, 發行人將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自動現金結算。
- 證券給付,如到期具履約價值而未申請履約者,發行人將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自動現金結算。
- 證券給付但投資人有現金選擇權,如到期具履約價值而未申請履約者,發行人將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自動現金結算。
流動量提供者依規定應對市場提供買進及賣出權證之報價,惟流動量提供者於下列時機得不提供報價:
- 櫃檯交易市場開盤後 5 分鐘內。
- 權證之標的證券暫停交易。
- 當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內之權證數量無法滿足每筆報價最低賣出單位時,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價 。
- 權證距到期日十五個交易日以內,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 發行人自行訂定之其他時機,列舉如下:
- 標的證券價格漲停時,認購(售)權證得僅申報買(賣)價;標的證券價格跌停時,認購(售)權證得僅申報賣(買)價 。
- 權證價格漲(跌)停時,得僅申報買(賣)價 。
- 價內程度超過 30%(含)之權證,得僅申報買價。
- 權證理論價值低於 0.01 元的權證。
- 流動量提供者在日常運作出現技術性問題時。
- 當發行人無法進行避險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