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700215551號 |
主 旨: | 修正「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第6條及第9條條文如附件,自即日起施行。 | ||||
---|---|---|---|---|---|
公 告 事 項: |
一、參照主管機關106年12月20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48788號令意旨,放寬證券商得接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業者)之委託買賣其所發行之ETF,以調節定期定額業務買進成交之數量至整交易單位。 |
||||
公 告 事 項: |
二、前揭零股調節由證券商與投信業者以契約訂定,惟投信業者每次買進之ETF數量依證券商定期定額業務買進數量而異,契約之扣款金額或購買股數非一固定數額,其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內容得不受關於定期定額之限制。 |
||||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