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證櫃輔字第10600198701號 |
主 旨: |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第柒部分及第捌部分,暨訂定本中心「證券商閒置資產出租及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注意事項」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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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 項: |
本次修正係現行證券商申報閒置資產出租及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案件,僅須依主管機關相關函令規定程序辦理,無須再向主管機關申報取得同意;因主管機關將證券商閒置資產出租及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之相關函令停止適用,爰修正暨訂定旨揭規範,供證券商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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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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