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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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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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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29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800538311號
主   旨: 公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下稱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46條之5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
依   據: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02條及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3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060371 號函同意核備。
公 告 事 項: 一、旨揭規章修正條文除第12條之1自公告日起一年後實施,其餘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理由及說明請詳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業務規則第12條之1修正條文於上櫃公司檢送108年度(含)以後各季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開始起算適用,如有經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或淨值低於股本十分之三之情事,經本中心依相關規定處置後逾三年仍無法改善者,得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經停止買賣6個月後仍無法改善者,得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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