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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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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1月21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00001000號
主   旨: 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第12條之1第1項第5款部分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   據: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2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月14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721731號函辦理。
公 告 事 項: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5款,增訂上櫃公司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否定式或拒絕式核閱報告者,本中心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規定。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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