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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0704101381號
主   旨: 108年度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業務服務費費率標準。
依   據: 本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第30條。
公 告 事 項:

一、金融機構使用旨揭系統成交債券選擇權及債券遠期契約之業務服務費費率標準如下:

(一)「點選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一點五。

(二)「報價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一。

二、金融機構使用旨揭系統成交利率交換及遠期利率協定契約之業務服務費費率標準如下:

(一)利率交換契約:

1、「點選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五乘上成交契約年期,但以十萬分之二為上限。

2、「報價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二點五乘上成交契約年期,但以十萬分之一為上限。

(二)遠期利率協定契約:

1、「點選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二。

2、「報價成交」者,費率為成交名目本金的百萬分之一。

三、前揭費率之實施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