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200271691號 |
主 旨: | 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以下簡稱「興櫃審查準則」)第11、12、15、34及35條條文,暨「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21條條文,如附件,除興櫃審查準則第34條及第35條修正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外,餘修正條文自102年11月15日起開始實施。 | ||||||
---|---|---|---|---|---|---|---|
依 據: | 興櫃審查準則第50條規定、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45條規定,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0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40928號備查函。 | ||||||
公 告 事 項: | 為提高申請作業之效率,並達到無紙化、節能減碳之目標,爰將證券商申請加入或辭任興櫃股票之(輔導)推薦證券商作業,由原先以書面申請之規定,修訂為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請。 | ||||||
公 告 事 項: | 另配合相關修正條文實施日期,自102年11月15日起「證券商中途加入及辭任推薦興櫃股票網路申請作業」及「推薦證券商基本資料維護需求單網路申報作業」同步上線。 | ||||||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