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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2月06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200512491號
主   旨: 公告修正本中心「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部分條文如附件,除第6條自112年4月1日起實施外,餘修正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1499411號函同意備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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