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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2月06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200512951號
主   旨: 公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第6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112年2月15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第9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月19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302581號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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