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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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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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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1月10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80301330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投資人查詢櫃檯買賣市場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查詢作業程序)及「查詢被繼承人櫃檯買賣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查詢繼承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暨所屬相關附件內容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   據: 本中心查詢作業程序第5點及查詢繼承人作業程序第5點規定辦理。
公 告 事 項: 一、因應實務作業需求,避免文字解讀之爭議,並配合投資人查詢證券帳戶明細及交易資料之申請書暨相關書件等文件保存年限之修訂,爰修正旨揭二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暨所屬相關附件內容。
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無法共同代理時應出具之文件:明訂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無法共同代理時,父母其中一方須取得另一方單獨代理同意書,爰修正查詢作業程序第3點第1款第2目、第2款第2目、第3款第4目、附件3及附件4等部分文字,併修正查詢繼承人作業程序第3點第1款第2目及附件2等部分文字。
(二)有關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應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明訂申請人、代理人、監護人、法人機構之負責人、受託人及被授權人等若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等身分時,應檢附供核驗之身分證明文件,爰修正查詢作業程序第3點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目、附件1、附件4及附件8等部分文字,併修正查詢繼承人作業程序第3點第1款第1目及第2目、第2款第2目及第3目、附件2等部分文字。
(三)有關申請人若為受輔助宣告人應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為保護受輔助宣告人之權利,明訂申請人若為受輔助宣告人,所應檢附核驗之身分證明文件,增修查詢作業程序第3點第6款及附件1、查詢繼承人作業程序第3點第4款及附件2等部分文字。
(四)為完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修正同意書之告知內容如下: 1、明定資料保存年限:參酌法務部101年10月1日公告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並配合本中心辦理投資人查詢證券帳戶明細及交易資料之申請書暨相關書件等文件保存年限修訂,自回復申請人及文件歸檔日起保存年限為一年,惟如以通訊查詢方式申請者,則保存年限為三年,爰修正查詢作業程序附件2、附件3、附件9至附件11等部分文字,併修正查詢繼承人作業程序附件3及附件5等部分文字,俾以完備。
2、新增網際網路申請之告知事項暨同意書:為完善本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共用之「投資人個人資料綜合查詢系統」(網址為https://investor.twse. com.tw/)中「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內容,新增本中心告知事項暨同意書,爰修正查詢作業程序第3點第4款第1目內容,並新增附件12。
(五)明訂資料查詢之計費標準與收費方式:將現行「本中心就投資人查詢交易資料之收費標準」規定移列旨揭程序及酌作修正,以資明確,爰修正查詢作業程序第4點及附件1、附件4、附件5及附件8、查詢繼承人作業程序第4點及附件2等部分文字。
(六)明定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簽名態樣:如立書人屬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立書人姓名欄位簽名;如立書人屬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立書人姓名欄位共同簽名,爰修正查詢作業程序附件2、查詢繼承人作業程序附件3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之部分文字。
二、為響應節能減碳並提升數位化服務,鼓勵投資人採用網際網路方式提出查詢資料之申請,申請人僅須具備「自然人憑證」或「證券下單憑證」或「工商憑證」後,即可經由網際網路聯結至本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用之「投資人個人資料綜合查詢系統」查詢 (網址為https://investor.twse.com.tw/);亦可經由本中心「投資人申請查詢個人資料e送件系統」(網址為https://e-investor.tpex.org.tw/),提出查詢申請,並於指定期限內親赴本中心,於出示身分證明正本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領取查詢結果。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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