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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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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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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7月12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1100620961號
主   旨: 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等3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相關附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454181號函、本中心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7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下稱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9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下稱興櫃審查準則)第66條規定。
公 告 事 項: 一、有關本中心重大訊息處理程序、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及興櫃審查準則相關條文及附表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上(興)櫃公司應建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並留存相關評估過程之紀錄,以及違失處置機制,以確保即時、正確、完整且公平的發布重大訊息,爰於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3條第1項及興櫃審查準則第36條第1項增訂相關規範,另考量建置所需之作業時間,相關制度應於本(111)年底前建置完成。
(二)針對近期資通安全事件頻傳,增訂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8款公司指派資訊安全長及其變動應發布重大訊息。
另考量興櫃公司亦有基於自身業務需求或申請上市櫃時程需要,而自願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及資訊安全長之情形,倘該等人員異動時,亦應比照發布重大訊息,爰修正興櫃審查準則第34條第1項第11款(一般板)及第51條第1項第6款(戰略新板)規定。
(三)有關公司接獲召集權人通知召開股東會時,公司亦應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相關事宜俾使股東知悉,爰修正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7款、興櫃審查準則第34條第1項第32款(一般板)及第51條第1項第26款(戰略新板)。
(四)為加強上櫃公司對外之資訊公開,除第一上櫃公司、科技事業、文化創意、農業科技、生技醫療等5類上櫃公司每年應至少召開1次法人說明會外,自112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6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每年亦應至少召開1次法人說明會,爰修正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8條第2項規定。
(五)為使投資人平等獲取公司資訊,爰修正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14款,上櫃公司以受邀方式召開法人說明會者,自112年起應於受邀年度至少上傳一次法人說明會影音連結資訊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六)為強化提醒興櫃公司應依重大訊息等規定辦理,爰參考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5條之處置規範,將興櫃審查準則第62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合併規範,明定最近一年內含本次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七)考量現行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標準,已涵蓋興櫃審查準則34條第1項第19款後段「公司本身對集團企業背書保證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50%以上」之內容,爰刪除第19款後段之公告標準,以簡化公告申報作業。
(八)另配合規章修正及用語一致而辦理文字及附表之修訂。
二、本中心並已配合修正後規章調整「上(興)櫃公司重大訊息發布應注意事項參考問答集」及「上櫃公司辦理法人說明會參考問答集」,可至「櫃買市場業務宣導網站/上櫃/興櫃公司/債券發行人專區/上(興)櫃公司文件下載/問答集」進行查閱,網址連結「https://dsp.tpex.org.tw/web/listing/apply_document.php」。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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