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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已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惟尚未符合營業細則第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繼續將其上市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爰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同開四繼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