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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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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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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7月08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000607991號
主   旨: 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等5項規章,及增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分割及反分割作業程序」暨相關書件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2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分割及反分割作業程序」第5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第9條、「對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投資暨期貨信託事業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8條、「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16條、「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17條,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10)年7月5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164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配合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ETF)得辦理分割及反分割,爰修訂旨揭規章暨增訂相關表單。
二、為強化揭露外陸資投資人持有ETF情形以供投資人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辦理ETF分割及反分割作業時,應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ETF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情形統計表,並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申報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統計表首列「ETF日期欄」請輸入開始停止過戶日前二個營業日。
(二)申報日僅限最後停止過戶日當日,且至遲須於下午四點前完成申報。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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