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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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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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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3月17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1001002511號
主   旨: 修訂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應檢附由中介機構填製之各項檢查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   據: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
公 告 事 項: 為強化中介機構對申請公司之重要轉投資事業、主要銷貨客戶或供應商基本資料及營運風險之評估查核、對資產抵押或質押情形之查證,暨對銀行存款函證可靠度之查核,爰修訂旨揭檢查表。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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