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3月17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1001002511號 |
主 旨: | 修訂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應檢附由中介機構填製之各項檢查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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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 | ||||||||||
公 告 事 項: |
為強化中介機構對申請公司之重要轉投資事業、主要銷貨客戶或供應商基本資料及營運風險之評估查核、對資產抵押或質押情形之查證,暨對銀行存款函證可靠度之查核,爰修訂旨揭檢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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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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