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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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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7月08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800585811號
主   旨: 修正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及第3條之5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第5條及第6條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9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第9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08)年6月27日金管證券字第10803190551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強化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ETF)之資訊揭露,增訂ETF發行人應於規定時限申報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ETF情形,並配合公司法第235條之1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併案酌修部分文字,爰修正旨揭規章。

二、ETF發行人應於ETF初次上櫃掛牌時及於每年固定基準日,依申報時限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ETF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情形統計表,申報時所需受益人名簿,由ETF發行人函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申報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申報時限:

1、新上櫃:ETF初次上櫃掛牌時,應於上櫃日後5個營業日內完成申報。

2、每年固定基準日(6月倒數第4個營業日,本(108)年度為6月25日):經取得之資料應於次月第10個營業日以前完成申報,惟本年度申報期限延後至7月19日。固定基準日前6個月內曾完成ETF之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情形之申報者,得免予申報。

(二)函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受益人名簿,應敘明名簿日期、法源依據、各檔ETF證券代號及簡稱等,名簿日期應標示為當年度6月倒數第3個營業日(本年度為6月26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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