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7月15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000611431號 |
主 旨: | 公告修正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13條,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6點之1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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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16條、「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11點,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10)年7月9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138952號函。 | ||||
公 告 事 項: |
明定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處置期間,其申購部位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載後,始得賣出,且當指數股票型基金列為處置有價證券時,流動量提供者得不提供報價,爰修訂旨揭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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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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